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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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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按照《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结合淮委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委档案是指淮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治淮工作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保障和促进治淮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也是国家水利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淮委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位及个人都有归档和保护档案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淮委各单位应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与计划,加强档案工作领导,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治淮档案馆归口管理淮委档案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淮委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淮委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对淮委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应进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七条  淮委机关各部门应明确档案工作责任人和归档人员,负责本部门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淮委直属各单位应设立档案机构或明确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各级档案专兼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淮委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归档工作,优化馆(室)藏结构,加强档案资源建设;配置专用库房及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加快档案信息化进程,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条  淮委各单位在治淮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应由归档人员或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设立档案机构且具备档案保存条件的淮委直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将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且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定期向治淮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档案整理必须符合相应归档原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要求,同时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十二条  应归档各类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应归档文件材料及整理档案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工作的要求。特殊载体档案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并做好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存储、保管应使用档案专用库房和装具,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和数字化处理,保护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淮委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档案鉴定、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严禁擅自处理档案。

    第十六条  保密档案应单独整理装盒、移交,独立密闭空间保存,明确专人管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  淮委各单位应重视档案利用工作,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配备必要的档案利用设施设备,在保证档案实体及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利用需求,充分发挥档案利用价值。

    第十八条  淮委各单位在按要求办理借阅利用手续后可以直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利用非本单位形成的档案,需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及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及社会公众借阅利用淮委档案必须经档案形成单位及档案保管单位同意,重要档案必须经淮委领导同意,并持有效证件方可办理借阅手续,档案保管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予借出,仅提供复印件、复制品或自行摘抄。淮委各单位确需借出利用档案原件,应履行手续。外单位利用淮委档案,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档案阅览场所。

    涉密档案的利用,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保护好借阅利用档案的安全并负责按期归还,不得据为己有或私自传播档案信息内容。

    职工在工作变动或办理退休手续时,要及时归还借阅利用的档案,清退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调动人员需持有档案管理部门的证明,方可办理调动有关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淮委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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