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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

  1977年5月16日,国务院在"关于同意成立水利电力部治淮委员会的批复"中,明确了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性水源保护工作",并在淮委内设机构中设置了水源保护办公室;1983年5月6日水电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83)城环字第279号"关于对流域水源保护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决定",将淮委水源保护办公室更名为水电部、建设部淮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实行以水电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同时规定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宣传、规划、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等方面的六项任务;国家环保局成立后,1987年 10月12日水电部和国家环保局以(87)水电水资源第20号文《关于进一步贯彻水利部、建设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决定的通知》,重申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双重领导,并明确了相应的职责;1990年水利部批准淮委"三定"方案, 更名为水利部、国家环保局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二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                 向上

  1988年1月经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成立了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由水利部副部长、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和流域四省副省长以及四省水利厅、环保局、淮委负责人组成。四省副省长轮流担任组长,淮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1994年8月,原国务委员宋健同志在北京召开的国务院环委会研究部署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对领导小组进行了部署和调整,确定领导小组组长单位为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副组长单位为流域四省人民政府,成员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化工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轻工总会、淮委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1995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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