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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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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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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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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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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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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内容 |
咨询问题:供水公司以南四湖地表水为原水水源,假设保证率为85%,需要配置同等水量地下水作为补充保障水源(备用),需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请问该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水量是否重复纳入当地许可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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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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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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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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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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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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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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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的咨询不属于建言献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因此,取用地下水作为备用水源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满足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等要求。具体地下水管理政策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治淮的关心,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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