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规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淮委根据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淮委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本规程开展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3. 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淮委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IV级、III级、II级和I级。
3.1 IV级应急响应
3.1.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淮委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沂沭泗河发生小洪水或超警洪水;
(2)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沂沭泗河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发生流域性轻度干旱;
(5)发生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IV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水旱灾害防御处处长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3.1.2 响应行动
(1)水旱灾害防御处处长主持会商,淮委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委主任、委分管领导。
(2)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工作。
(3)按照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将有关调度建议上报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做好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
3.1.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水旱灾害防御处处长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3.2 III级应急响应
3.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淮委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发生区域性或者局部性中洪水;
(2)重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发生流域性中度干旱;
(5)发生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II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委分管领导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水旱灾害防御处处长决定。
3.2.2 响应行动
(1)委分管领导主持会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委主任。
(2)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工作。
(3)按照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将有关调度建议上报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
(4)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做好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
3.2.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水旱灾害防御处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3 II级应急响应
3.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淮委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2)发生区域性或者局部性大洪水;
(3)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一般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流域性严重干旱;
(6)发生其他需要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I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委分管领导决定。
3.3.2 响应行动
(1)委主任或委分管领导主持会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
(2)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工作。
(3)按照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将有关调度建议上报水利部。
(4)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及时将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水利部,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3.3.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水旱灾害防御处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委主任或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4 I级应急响应
3.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淮委启动I级应急响应。
(1)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2)发生区域性或者局部性特大洪水;
(3)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流域性特大干旱;
(6)发生其他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批准。
3.4.2 响应行动
(1)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
(2)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工作。
(3)按照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将有关调度建议上报水利部。
(4)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及时将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水利部,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3.4.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和旱情变化,由水旱灾害防御处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委主任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 附则
淮委有关单位可参照本规程制订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本规程由淮委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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