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要求,结合淮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是指淮委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委网站”)。
第三条 委网站的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和政务服务。委网站以服务治淮改革发展为宗旨,在宣传水利和治淮方针政策、传播水利和治淮信息、展示行业形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委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栏)负责、专人把关、形成合力”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网站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运行维护安全稳定。
第五条 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委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委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承担委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安全管理、审批委网站有关链接等职责。
水文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委网站的技术保障单位,负责委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运维和安全防护,对委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
治淮档案馆(治淮宣传中心)(以下简称宣传中心)是委网站的承办单位,负责委网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更新等工作。
各部门、单位是委网站的内容保障单位,按照委网站栏目信息保障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分别负责委网站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向委网站提供与工作职责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讨论委网站运行管理事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呈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栏目开设与管理
第七条 委网站栏目设置要科学合理,名称准确直观,清晰体现栏目内容和功能。栏目内容过多时可合理开设子栏目,栏目页要优先展现最新更新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委网站栏目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水利行业发展需要及公众需求设置。办公室负责确定委网站栏目的设立和重要上网内容的审核,并对各栏目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结合各部门、单位职能和管理情况,对委网站栏目负责单位进行确认,并视情况调整优化。各单位网站栏目如与委网站存在联动关系,变更时需要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围绕淮委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可在委网站开设专题,集中宣传相关工作内容。需设置专题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专题主要内容、建设方案、更新机制、展示时间、信息审核及维护人员等,经办公室会同宣传中心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栏目信息、专题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一)动态、要闻类栏目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二)通知公告类信息每3个月至少更新一次;
(三)水利规划、年度报告、水资源公报等栏目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四)人事管理、重要公文、政策法规等栏目信息应及时更新;
(五)杜绝空白栏目和长期无更新的“僵尸栏目”,暂不能保障内容更新的栏目不得在页面显示,不得以“正在建设中”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对内容无保障的栏目进行优化调整或关停并转。
第十一条 需要关停并转的栏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实施,或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栏目调整。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委网站公开。各部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向委网站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委网站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把关,对报送的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十四条 委网站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核把关:
(一)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如需刊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从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水利部门户网站,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转载。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有关水利方面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批示、讲话,以及国家出台的涉及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水利部门户网站,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发布后,委网站方可进行链接或转载。
(三)淮委召开的流域性或全委重要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宣传中心及有关新闻单位,提前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呈报委领导同意后实施。
(四)委领导出席的会议、会见、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需经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宣传中心发布,必要时由办公室审核或由主办部门(单位)呈报委领导审定后,由宣传中心发布。
(五)需要在委网站公布的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单位)按要求填写《淮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件2),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宣传中心发布,必要时由办公室审定后发布。
(六)“通知公告”栏目原则上只发布委机关各部门的通知文件和各有关单位确需发布的公告公示等内容,且需经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不发布各直属单位的通知文件和涉及盈利性活动的其他信息。
(七)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等,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是否符合水利部党组、淮委党组工作思路和要求;
(四)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
(五)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楚;
(六)文件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十六条 要规范委网站地图获取渠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或者使用信息中心提供的统一地图服务,不得采用未经审核特别是来源于国外网站的地图。
第十七条 委网站发布的信息如需变更,信息提供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宣传中心及时更新。发布信息出现差错的,要在第一时间更正。
第十八条 委网站发布的文件,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需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十九条 与治淮相关的重大政策文件出台时,主办部门(单位)应在委网站同步推出解读文章或开展访谈活动等其他解读形式,并提供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第五章 内容保障及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委网站内容更新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对内容更新没有保障且未提出关停并转申请的栏目责任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容保障工作机制,确保栏目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委网站可根据水利部关于行政审批部署设置统一的在线服务总入口,提供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各部门、单位应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对服务事项、业务系统等进行全面梳理,编制服务指南和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服务资源和数据。
第六章 链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链接管理,在委网站上申请链接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链接标题、链接地址、链接理由、链接时限、保障措施等,经审核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安全规范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链接地址变更、取消应及时告知办公室,链接网站的信息内容由被链接部门(单位)自行负责,链接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将被直接取消,恢复链接须向办公室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不断加强链接管理,及时清理无效链接,以保证委网站有效运转。
第七章 安全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委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委网站域名为http://www.hrc.gov.cn,网站名称为淮河水利网,中文域名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政务,代表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委网站域名管理、解析等技术支持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对拟发布的信息特别是文件、电报等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委网站系统安全,承担数据日常备份工作,完善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 评估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委网站应根据水利部统一部署持续做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明确奖惩制度,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部门、单位责任栏目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责任栏目内容保障不到位,存在长期不更新、空白栏目,且未按期整改;
(二)在水利部进行的政府网站抽查中存在问题较多;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存在严重错误;
(四)违反保密规定出现失泄密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委属有关单位网站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河水利委员会网站管理办法》(淮委办〔2008〕169号)同时废止。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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