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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灌河治理工程(河南省境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发布时间:  作者:水保处  来源:水保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固始县史灌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要求,2019年6月18日,我委组织河南省水利厅、固始县水利局对史灌河治理工程(河南省境内)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组查看了工程建设现场,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汇报,形成督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史灌河治理工程(河南省境内)位于河南省固始县境内,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堤防加固、堤防护岸、新建改建排涝涵闸、交通桥、堤顶道路等,批复总投资122272.49万元,总工期72个月。本工程于2015年9月开工,截至检查时,2014年度工程各施工标段已完成形象进度约100%,单位工程已验收;2015年度工程各施工标段已完成形象进度约100%,分部工程已验收;2016年度工程各施工标段已完成形象进度约100%,分部工程已验收;2017年度工程各施工标段已完成形象进度约100%,主体工程已完成,准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2018年度工程各施工标段已完成形象进度约100%,主体工程已完成,准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累计完成投资89000万元。水利部以水保函〔2014〕211号文批复了水土保持方案,明确了建设期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为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依据。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严格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管理,较好地落实了植被建设、砌块护坡、排水等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二、存在问题

1.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对我委2016年针对本工程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未予反馈。

3.由于堤防填筑材料为砂性土料,土壤砂粒含量高,耐冲刷性能差,部分施工段存在植被防护措施成活率不高、雨淋沟等现象。

三、整改意见

1.建设单位应健全水土保持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管理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强化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2.抓紧依法依规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补充完善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监测资料;按规定向我委及河南省水利厅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3.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按照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

4.督促各施工单位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加强植被建设和管护力度,提高林草覆盖度。

5.根据汛期防汛工作要求,修整堤防边坡,加强已建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汛期工程安全。

四、有关要求

1.请河南省水利厅进一步做好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工作,确保本工程建设依法合规开展。

2.建设单位在落实监测工作后,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办水保〔2015〕139号)要求,规范本工程建设期间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运行前,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向水利部报备。

4.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523-2011)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 336-2006)要求,督促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规范本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5.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工程建设期间水土保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为自主验收提供技术和管理资料支撑。

      6.2019年9月底前,请建设单位将本次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河南省水利厅、固始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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