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要求,2018年8月1日,我委组织山东省水利厅、潍坊市水利局对山东省引黄济青改扩建工程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组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汇报,形成督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山东省引黄济青改扩建工程位于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青岛市境内。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渠首工程进行改造,拆除重建渠首进水闸、新建节制闸和渠首泵站、整修输沙渠;对输水渠及吴沟河衬砌进行改造并进行清淤;对小清河子槽两岸15.765千米堤防进行截渗处理;拆除重建和加固跨渠桥梁40座;对大沽河枢纽进行改建,新建对外交通桥,更换翻板闸门和倒虹吸止水,拆除重建上下游连接段;对棘洪滩水库护坡进行改造等。工程在现有工程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不涉及移民和占地征迁,总占地面积1136.5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370.9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为11.8万元,总工期36个月。水利部以水保〔2012〕175号文批复了水土保持方案,明确了建设期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为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依据。工程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完成渠道清淤、衬砌改造85公里;2015年10月,因恢复向胶东地区应急调水,工程缓建,待出现合适窗口期后继续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1日,我委对山东省引黄济青改扩建工程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并以淮委水土保函〔2016〕183号文印发了监督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提出的要求,强化水土保持工作组织领导,明确了各处室、各分局水土保持工作职责;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本次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尚未落实等问题。
二、有关要求
为确保本工程水土保持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请你局强化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抓好以下工作落实:
(一)对先期已完成的渠道清淤、衬砌改造工程,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办水保〔2015〕139号)要求,抓紧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待后续工程具备建设条件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依法依规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并按规定要求定期向我委及山东省水利厅提交监测报告。
(二)对先期已完成的渠道清淤、衬砌改造工程,应结合主体工程建设实际,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523–2011)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 336–2006)要求,抓紧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相关工作。待后续工程具备建设条件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
(三)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对后续工程建设可能影响范围的现状进行摸底排查,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要求落实。
(四)加强已建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五)根据后续工程建设情况,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要求,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材料向水利部报备。
(六)在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每年3月底前应将本工程上年度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报送我委,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2018年11月底前,请将本次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山东省水利厅,青岛市水利局,潍坊市水利局、滨州市水利局、东营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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