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建管函〔2017〕48号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
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青岛市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的函》(办建管函〔2017〕102号)要求,淮委负责对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快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各项工作并做好督导检查准备工作。
附件:淮委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
淮委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确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的函》(办建管函〔2017〕102号)要求,淮委负责对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为保障此项检查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督导检查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督导检查对象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及部分市、县、乡,其中,市、县、乡以随机选取确定为主。
三、督导检查内容
一是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提出需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
二是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
三是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河长设置情况,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四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激励机制、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是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是整改落实情况。水利部、淮委和地方各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导检查工作方式
淮委成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组,组长由淮委副厅级以上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水政安监处、水资源处、建管处、水保局、沂沭泗局。
督导检查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听取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或乡河长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查阅地方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查看河湖现场;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
五、督导检查时间安排
2017年、2018年共安排6次督导检查。具体安排为:
2017年安排3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间分别为5月、8月、12月;
2018年安排3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时间分别为5月、8月、12月。
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淮委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总报告,报水利部河长办;10个工作日内,淮委按一省一单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省河长办,并抄报水利部河长办。
六、有关要求
督导检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水利部相关要求,轻车简从、深入实际、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确保督导检查取得实效。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淮委建设与管理处 张才庭
联系电话:0552-3093100
Email:zct@hrc.gov.cn
附件
河长制办公室汇报参考提纲
一、工作进展情况
包括河道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主要做法
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特别是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提炼可供借鉴的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遇到的主要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包括下一步工作内容、进度安排、阶段目标等。
五、意见和建议
结合本地区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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