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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水利部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实施意见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建管处  来源:建管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河湖〔2018〕243号)要求,扎实推进淮河流域河(湖)长制工作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淮委落实水利部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实施意见的分工》。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附件

淮委落实水利部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实施意见的分工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河湖〔2018〕243号)要求,扎实推进淮河流域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结合淮委工作实际,分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指导方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结合淮河流域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淮河流域细化实化河长制六大任务,集中解决“四乱”等突出问题,督促地方深入开展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清理行动,推动淮河流域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二、任务分工

(一)管好盛水的“盆”

沂沭泗局要按照地方河湖长制工作的统一安排,按有关省“清四乱”的具体标准和行动方案,用1年时间,配合地方集中开展直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参与做好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巩固提升等各阶段工作,清除存量,2019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2019年底前还直管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牵头单位:沂沭泗局。成员单位:南四湖局、沂沭河局、骆马湖局。)

(二)护好“盆”中的水

1.防范“水多”。沂沭泗局要组织实施直管河道防洪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拉网式排查,摸清情况,消除隐患;要加强洪水监测预报,预留行洪空间;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要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牵头单位:沂沭泗局。成员单位:南四湖局、沂沭河局、骆马湖局。)

2.防治“水少”。水资源处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合理确定流域重要跨省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水量(流量),提出重要湖泊、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强化水资源配置,把用水指标落实到重要跨省河流、区域,科学调度江河湖库水量,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情况监督管理。严格河湖取用水管理,加强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对达到和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取水许可区域限批。监督指导淮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落实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要求,指导开展河湖地下水回补试点工作,加强地下水监测预警,防止出现新的地下水超采区。(牵头单位:水资源处。成员单位:淮河水保局、水文局。)

3.整治“水脏”。淮河水保局要按照主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要求,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推进流域各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加强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推动流域各省因地制宜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牵头单位:淮河水保局。成员单位: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4.减少“水浑”。水土保持处要加强对地方指导,落实《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水土保持要求,做好河湖上游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做好沿河岸坡、库湖周边植物保护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将生产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活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更严格监管各类项目活动,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严控人为水土流失发生发展。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政法〔2018〕300号)要求,积极组织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做好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动态监测工作。(牵头单位:水土保持处。成员单位: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三)加强统筹协调

1.加强流域内沟通协调。淮委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作用,与流域内各省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跨省河湖的一河一策方案,区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行动等;按照水利部统一要求,对地方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对水利部暗访发现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导;强化流域控制断面特别是省际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地方,作为评价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建管处。成员单位:办公室、规计处、水政安监处、水资源处、淮河水保局、水文局。)

2.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淮委河长办要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工作。要强化河长办能力建设,配齐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牵头单位:建管处。成员单位:人事处、财务处。)

(四)夯实工作基础

1.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沂沭泗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沂沭泗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对已经划定的河湖,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规范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牵头单位:沂沭泗局。成员单位:南四湖局、沂沭河局、骆马湖局。)

2.编制“一河一策”、建立“一河一档”。沂沭泗局配合有关省区,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基础上,调查摸清直管区域范围内全部河流的分布、数量、位置、长度(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兼顾河湖水资源、水功能区、取排水口、水源地、水域岸线等动态信息,明确河湖名录,配合地方编制“一河一策”、建立“一河一档”。(牵头单位:沂沭泗局。成员单位:南四湖局、沂沭河局、骆马湖局。)

3.抓好规划编制。根据水利部部署和安排,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基础上,结合淮河流域实际,抓好有关规划编制工作,让规划管控和约束成为河湖管理保护的“红绿灯”“高压线”。2019年重点工作,一是编制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分区,规范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加强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编制淮河干流和直管河段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采砂分区,实行采砂总量控制,有效监管和规范指导采砂活动,为采砂管理和砂石资源的适度开采与合理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实现砂石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以规划为依据,加强规划管控,疏堵结合、采禁结合,在保护岸线、河势稳定、行洪航运安全的前提下,予以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牵头单位:规计处。成员单位:水政安监处、水资源处、建管处、防办。)

4.推广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抓紧完成淮河流域“一张图”建设,依据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组织完善流域河湖监测监控体系,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河湖的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地理空间信息、跨行业信息等,为淮委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及管理提供服务。(牵头单位:水文局。成员单位:河长办、通信总站、沂沭泗局。)

5.加强宣传引导。按照水利部要求,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淮河流域内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特别是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综合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及取得的成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曝光对群众反映的、暗访发现并核实的河湖突出问题和河长履职不到位等重大问题。淮委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专栏,推动问题整改落实。(牵头单位:办公室。成员单位:治淮档案馆(宣传中心)、水政安监处、水资源处、建管处、淮河水保局、沂沭泗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机制。在淮委推进河长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淮委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淮委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建立督察机制。要按照水利部要求,建立全覆盖的河长制督察体系,以务实管用高效为目标,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一省一单等方式,加大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三)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沂沭泗局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控,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巡查日志,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作出详细记录,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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