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邳州市张楼地表水厂取水许可量的请示》(邳水务字〔2019〕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9]第21026号),年取水许可量由1400万m3变更为1800万m3,不超过淮委许可〔2014〕67号文批复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保持不变,取水水源为中运河地表水,取水口位于中运河上房亭河口下游约1500m处(东经117°59′31″,北纬34°15′25″)。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退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保障污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徐州尾水导流工程,生活污水排入邳州市炮车污水处理厂,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并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
三、你公司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江苏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江苏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江苏省水利厅批准。出现因严重干旱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等特殊情况时,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的决定。
四、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9]第21026号)自批准之日至2020年7月2日有效,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7]第21026号)同时予以注销。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12月3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务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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