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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滨河路路口提升改造人行下穿通道及跨线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沂沭泗局  来源:沂沭泗局  责任编辑:汤春辉

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滨河路路口提升改造人行下穿通道及跨线桥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

一、基本同意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滨河路路口提升改造人行下穿通道及跨线桥工程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城区沂河右岸,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荷载等级为城-A级。

 1.人行下穿通道

拟建人行下穿通道位于沂河右堤桩号66+760处。采用C50钢筋混凝土预制箱涵,断面净尺寸为6×3.5m(宽×高),壁厚0.45m,通道主体长33.2m。箱涵顶路面高程平现状堤顶路面高程67.4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涵底通道路面高程62.53~61.80m。通道迎水侧出口处由平台(高程67.48m)通过台阶连接到通道,设C30混凝土挡土墙封闭,墙顶高程同平台,高于100年一遇洪水位1.1m。通道背水侧入口有2处,一处结构型式同迎水侧,入口平台(挡墙)高程为67.30m;另一处从现状堤外道路新建坡道连接通道,坡道长64m、高3m,纵坡比3.91%。箱涵完成后,对滨河路开挖部分进行粘土回填,并对堤顶路进行恢复。

2.跨线桥及辅道

1)跨线桥

拟建跨线桥位于沂河右堤桩号66+450处背水侧,采用立交式单跨双幅结构,两端分别连接滨河西路和湖北路,桥长34m,总宽33m,桥面高程67.14~67.39m,桥下净空4.5m。桥梁上部结构采用C50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承台以上桥台采用C40扶壁式挡土墙结构,承台以下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1#桥台位于滨河西路背水坡。

2)桥下道路

南北向长692.49m,总宽29m,起、终点处设计路面高程分别为67.35m和67.17m,路面最低点高程为60.1m。两侧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土墙防护,挡土墙顶宽0.5m,高0.76~7.4m。高度5m以上的挡土墙采用扶壁式结构,其余采用悬臂式结构。

3)A辅道

由现状滨河西路自北向南接入湖北路,长250.08m,宽11.5m,起、终点处设计路面高程分别为66.53m和67.34m。

4)B辅道

由湖北路自北向南接入现状滨河西路,长235.88m,宽11.5m,起、终点处设计路面高程分别为66.35m和65.56m。

5)匝道C

由现状滨河西路接入桥下道路,长34.59m,宽17.8m,起、终点处设计路面高程分别为66.9m和67.0m。

控制点位置为:

人行下穿通道:东经118°22′51.81″,北纬35°00′05.82″  

跨线桥:东经118°22′52.89″,北纬34°59′56.06″

二、基本同意在沂河右堤桩号66+753处建设排水管涵,恢复因跨线桥工程建设而影响的堤防背水侧排水系统。排水管涵与人行通道箱涵平行布置,净距4m,一并开挖铺设和回填。主要内容包括排水竖井、闸阀井、排水涵管和出口段。  

1.排水竖井

排水竖井位于滨河西路背水坡,C30钢筋混凝土结构,尺寸3.7×3.4m(长×宽),底高程60.26m,顶高程67.4m。

2.闸阀井

闸阀井距排水竖井2m,C30钢筋混凝土结构,尺寸4.5×2.7m(长×宽),底高程60.26m,顶高程67.4m。

3.排水涵管

涵管采用内径1.8m预应力钢筋混凝土Ⅲ级管,长220m,管底高程60.5m,荷载等级为公路Ⅱ级。

4.出口段

出口位于沂河右岸河岸处,采用C20混凝挡土墙防护,出口设八字墙和拍门。

三、基本同意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滨河路路口提升改造人行下穿通道及跨线桥工程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方案。

对人行下穿通道上、下游各35m范围内堤防迎水侧堤坡采用30cm厚M10浆砌石护砌,顶高程66.6m,基础顶高程平现状滩地,基础埋深1m。

对跨线桥中心线上、下游各50m范围采用高压旋喷灌浆成墙截渗,截渗墙轴线位于距堤防迎水侧堤肩2m的堤顶处。采用双管法施工,单排旋喷套接结构形式,孔距0.8m,单孔设计直径不小于0.9m。墙体最小厚0.35m,顶高程66m,底高程至岩面线下0.5m。

四、你局应按照原设计标准对堤防开挖部分进行回填,并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箱涵和排水管涵防水处理以及箱涵、排水管涵与堤防结合处的防渗处理。工程防洪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做好原排水管涵拆除和堵复。

五、项目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和项目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责任由你局(或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你局(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制订项目和排水管涵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防洪安全、项目自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防洪补救措施方案和施工安排等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对因工程建设而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局应报请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等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你局应按有关要求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涉及排水管涵以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程序。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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