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1×300MW)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函》(八一热电字〔2019〕69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据《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1×3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如下:
一、同意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外调水和再生水,外调水取自枣庄市南水北调潘庄二级泵站(东经117°16′56.19″,北纬34°45′39.34″),再生水取自枣庄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东经117°22′2.94″,北纬34°51′54.82″),年取水总量419万m3,其中南水北调外调水204万m3,再生水215万m3。
二、同意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退水方案。工程产生的工业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对外排放。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在工程运行过程中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提高用水效益。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等各项水规费。
五、鉴于取水工程(设施)已建成运行,你公司应尽快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六、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若本工程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改变,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20]第11005号)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附件:1.《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工程(1×3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 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20]第11005号)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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