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李集—厉荡220kV线路改造工程(跨越新沂河段)方案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
一、基本同意李集—厉荡220kV线路改造工程跨越新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拟改建线路工程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和灌云两县之间、叮当河涵洞下游约220m处,拆除现有老线路、河道内4座塔基,改建为2座塔基并架设线路沿原路径跨越新沂河,相应新沂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83+270、82+475,线路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线路涉河铁塔共4座(GT36~GT38、GT42),其中GT42铁塔位于新沂河左堤外,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67.1m、距沂北干渠北侧河口28.9m;GT38铁塔位于新沂河北偏泓与中泓之间滩地,距北偏泓右岸河口、中泓左岸河口最小距离分别为133m、307.4m;GT37铁塔位于新沂河南偏泓与中泓之间滩地,距南偏泓左岸河口、中泓右岸河口最小距离分别为126m、305.8m;GT36铁塔位于新沂河右堤外,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142.5m、距沂南河南侧河口72.2m。线路弧垂与新沂河左、右堤堤顶及100年一遇洪水位的最小垂距分别为15.5m、15.9m、12.7m。
涉河铁塔均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基础,桩间以连梁相接,梁底高程高于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
控制点地理位置为:
GT36铁塔:东经119°11′7.26" ,北纬34°11′56.45"
GT42铁塔:东经119°11′15.42" ,北纬34°12′18.03"
二、为保证防洪安全及项目自身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计算成果进一步复核河道内铁塔基础结构及埋深。
三、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河道内塔基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及老线路拆除方案等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应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五、沂南河和沂北干渠为江苏省地方管理的河道,工程建设前,你公司应征求其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建设如涉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手续,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七、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程序。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月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连云港市水利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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