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沪渝蓉(北沿江)高铁扬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7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
一、基本同意沪渝蓉(北沿江)高铁扬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是国家铁路干线上的重要客运站点,项目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区域综合交通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境内、淮河入江水道(廖家沟)左堤背水侧,上距万福闸、太平闸约2km。根据《淮河入江水道保护规划》,项目占用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已取得相关部门同意。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春风十里路下穿段及配套停车场(均为地下设施)、文昌东路互通工程、市政配套预埋工程(盾构井)。
春风十里路下穿段及配套停车场
项目在淮河入江水道左堤背水侧堤脚之外布置春风十里路下穿段及配建停车场(均为地下设施),建设范围顺水流方向长约549m,宽约123m,建设总面积约13.5万m2,其中约3%面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面积0.4万m2。地下设施外缘线距淮河入江水道左堤堤脚最小距离约27m;项目采用地下两层布置,地坪设计高程8.12m(1985国家高程,同下),地下一层设计高程0.12m,地下二层设计高程-4.48m。
文昌东路互通工程
项目在左堤背水侧堤脚之外布置文昌东路互通工程C匝道桥、北侧人非匝道桥、春风十路里下穿文昌东路U槽。
(1)C匝道桥跨径2×30m,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有2组桥墩(P01~P02),P02桥墩距堤防背水侧堤脚31m;
(2)北侧人非匝道桥跨径为2×33+2×29+25+27+25m,河道管理范围内设4组桥墩(P04~P07),P07桥墩距堤防背水侧堤脚11m;
(3)春风十路里下穿文昌东路U槽长约120m,新建U槽基坑总面积约0.47万m2,其中河湖管理范围内面积约530㎡,U槽外缘线距左堤堤脚最小距离约30m,U槽路面最低高程5.45m。
3. 市政配套预埋工程——盾构井
项目在淮河入江水道(廖家沟)左堤背水侧堤脚之外布置布置盾构井,盾构井基坑长25.4m×宽30m,面积762m2,基坑底板顶高程约-25.86m,其中河湖管理范围内面积约340m2,盾构井基坑外缘线距淮河入江水道(廖家沟)左堤堤脚最小距离约30m。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行洪的措施方案。
1. 基坑周边压密注浆
对春风十里路下穿段及配套停车场、盾构井临水侧(西侧)基坑外侧进行补充压密注浆,范围为地下空间及盾构始发井围护结构西侧3m范围内,南北向至基坑外侧边缘向外10m区域,孔距1.5m,排距1.0m,梅花形布置。春风十里路下穿段及配套停车场位置注浆底高程-10.0m,盾构井位置注浆底高程-18.0m。
2. 近堤桥墩防渗
对文昌东路互通C匝道及北侧人非匝道近堤桥墩开挖基坑采用12%水泥回填,6个桥墩(C匝道P01~P02、北侧人非匝道P04~P07)共计回填水泥土约36m3。
3. 堤防监测
项目布置6个堤防监测断面,对堤防进行水平、垂直位移及渗流监测等,其中春风十里路下穿段及配套停车场西侧布置4个,盾构井西侧堤防布置1个,C匝道桥西侧堤防布置1个;在每个监测断面及上下游5m处背水侧堤肩位置布设水平、垂直位移监测设施,在每个监测断面布设3支渗压计。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公司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扬州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优化施工方案与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并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扬州市水利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扬州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水系改迁、水利工程改建、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承诺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主体工程等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扬州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扬州市水利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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