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
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违法事实
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从骆马湖窑湾取水口取水19398.99万立方米,超过淮委核发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9〕第22033号)规定1864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淮委水政安〔2016〕229号)第三部分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对应的执行标准第三档之规定。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淮委水政安〔2016〕229号)第三部分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对应的执行标准第三档之规定
五、处罚文书号及处罚时间
淮委罚决〔2021〕1号,2021年9月2日。
六、处罚结果
罚款捌万元已征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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