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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发布时间: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阿旺多吉

一、执法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

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违法事实

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从骆马湖窑湾取水口取水19398.99万立方米,超过淮委核发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9〕第22033号)规定1864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淮委水政安〔2016〕229号)第三部分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对应的执行标准第三档之规定。

四、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淮委水政安〔2016〕229号)第三部分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对应的执行标准第三档之规定

五、处罚文书号及处罚时间

淮委罚决〔2021〕1号,2021年9月2日。

六、处罚结果

罚款捌万元已征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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