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淮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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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治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结合治淮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河流域(包含山东半岛)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三条  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淮河流域水利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治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加强参建单位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行为,营造和谐建设环境,凝聚合力,树立形象,进一步提高治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第五条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负责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淮委建设与管理处会同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工程综合管理

(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订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或办法并认真实行。

(二)各参建单位规范设置党组织,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

(三)参建单位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工地现场创建氛围浓厚。

(四)日常学习培训扎实开展,业余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五)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工地社会治安环境良好。

(六)各参建单位及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开工备案、设计变更审批、各项验收等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二)严格执行四制,市场行为规范,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三)人员、设备等符合合同要求,按时完成重要节点目标。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安全生产经费及时足额投入。

(五)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及时完整,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人员质量责任清晰,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到人。

(二)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查、检测、评定和质量缺陷处理。

(三)现场作业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实体、外观质量较好。

第九条  工程安全管理

(一)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二)按规定制订项目和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针对性、操作性强。

(三)按规定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标准作业,设施设备管理规范。

(四)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管理,安全隐患处理到位。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警示标志设置到位,现场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一)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各生产系统布置规范合理,道路平整,排水通畅,电线电缆架(埋)设顺直。

(二)施工现场公示“五牌一图”,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封闭管理,材料堆放和设备停放整齐有序,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工完场清。

(三)办公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用电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四)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保护,无噪音、粉尘等扰民问题。

(五)生产、办公和生活区内安全保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器材配备到位、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在淮河流域内(包含山东半岛)建设的各类水利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治淮建设文明工地。

(一)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申报标段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5%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年以内。

(三)已完工程单元工程优良率70%及以上。

(四)工程建设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五)工程建设期间申报单位和人员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第十二条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

第十三条  治淮建设文明工地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四条  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实行备案制。拟申报治淮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收到备案通知后及时填写《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备案表》(见附表1),报淮委备案。在备案截止日期后开工,拟申报的项目应于开工30日内报淮委备案。

第十五条  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治淮建设文明工地推荐申报表》(见附表2),按照《治淮建设文明工地考核赋分表》(见附表3)进行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各省(市)水利(水务)厅(局)在初评的基础上,向淮委择优推荐申报项目。

淮委直属的申报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直接向淮委申报。

第十六条  文明工地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完整,申报材料包括:

(一)《治淮建设文明工地推荐申报表》(见附表2);

(二)申报项目自评资料:

1. 综合管理资料,包括创建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党组织活动、创建活动开展、学习培训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资料;

2. 建设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体制建设、合同履约、建设进度控制及档案整理等有关资料;

3. 质量管理资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建设、质量管理等有关资料;

4. 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有关资料;

5. 现场环境管理资料,包括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材料堆放、施工区办公区环境、卫生及污染防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自评报告(3000字左右),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综合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现场环境管理情况及按《治淮建设文明工地考核赋分表》自评赋分情况等;

(四)反映建设各个方面创建活动的图片、视频等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 图片资料

展示各阶段、各种创建活动的照片约30张。

2. 视频资料

展示各阶段、各种创建活动的视频资料,要求内容真实、全面、客观,时间不超过8分钟。

第四章 创建评审

第十七条  治淮建设文明工地评审按照平时考核、集中评价两个阶段进行综合评定。平时考核占赋分总值的50%,集中评价占赋分总值的50%。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对每个申报项目,淮委建设与管理处会同文明办负责组织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采取不定期方式,至少抽查一次,每次均按照《治淮建设文明工地考核赋分表》赋分。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程序如下:

(一)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汇报;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现场管理等情况;

(三)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四)查阅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档案;

(五)依据《治淮建设文明工地考核赋分表》进行赋分;

(六)提出核查意见,并向申报单位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集中评价由淮委组织专家审查会实施。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价赋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负责汇总平时考核、集中评价分数,对综合评定赋分80分及以上的项目初步确定为治淮建设文明工地。

第二十一条  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评审实行公示制。初步评审结果在淮委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淮委建设与管理处会同文明办组织复核。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由淮委对获得治淮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和创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获得治淮建设文明工地的创建单位,可参照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的规定,对创建单位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文明工地申报和考核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届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治淮建设文明工地荣誉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一)参建单位及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审计、稽察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淮委直属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治淮建设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淮委建管〔2015〕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下载:
附表.doc



主办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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