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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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直管水利工程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淮委直管堤防工程管理标准(试行)》《淮委直管水闸工程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以下简称“沂沭泗局”)管理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标准化管理验收对象为管理单位。管理单位所管工程包含堤防、水闸等多类工程的,应分别对每类工程标准化管理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分为堤防工程、水闸工程2类。堤防工程验收内容包括目标管理与岗位职责、工程检查、工程观测、维修养护管理、防汛管理、险工险段管理、防汛工程设施修复、安全管理、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护堤护岸林管理、信息化管理、水文化管理、资料整编等13项;水闸工程验收内容包括目标管理与岗位职责、控制运用、工程检查、工程观测、维修养护管理、防汛管理、防汛工程设施修复、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水文化管理、资料整编等11项。具体验收评价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五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实行百分制,通过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的总分应达到90分以上。

第六条 标准化管理验收前一年内,管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运行管理工作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及程序

第七条 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分为自验、初验、终验。

第八条 管理单位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后,应开展标准化管理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通过的,报请直属局组织验收。

第九条 直属局收到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标准化管理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初验通过的,逐级上报淮委申请终验。

第十条 淮委直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终验由淮委负责组织。终验通过后,验收结果在淮河水利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淮委印发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标准化管理验收应成立由熟悉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质询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向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报验收组织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对通过终验的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表扬,在评先争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淮委对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的管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若运行管理工作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已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的管理单位,应当调整为标准化管理不达标单位,需重新进行创建。

第十五条 通过淮委验收的管理单位,由淮委或委托沂沭泗局每隔五年进行复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委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淮委直管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标准

2.淮委直管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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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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