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洪汝河治理工程大洪河治理、洪河分洪道治理(河南段)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I标
项目编号: 2020IFAGZ03151-1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8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0年12月8日
洪汝河治理工程大洪河治理、洪河分洪道治理(河南段)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I标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55号;
投标报价:1391510.00元;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资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岩土工程甲级、混凝土工程甲级、金属结构甲级、量测甲级;
项目负责人:钱财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投标人业绩:
1、项目名称: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检测III标—香浮段行洪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金额: 116.62 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3月;
2、项目名称:淮河干流蚌埠~浮山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检测I标—方邱湖临北段行洪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金额:115.64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3月;
3、项目名称:定远县江巷水库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金额:294.30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9月;
4、项目名称:宣州区双桥河双桥联圩段、黄泥坝段及破城河段防洪治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项目,合同金额:88.88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0月。
项目负责人业绩:
1、项目名称:定远县江巷水库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金额:294.30万元,职务:项目负责人 ;
2、宣州区双桥河双桥联圩段、黄泥坝段及破城河段防洪治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项目,合同金额:88.88万元,职务:项目负责人。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合肥天秤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古路与延乔路交口联海商务有限公司 1#厂房;
投标报价:1288000.00元;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资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岩土工程甲级、混凝土工程甲级、量测甲级、金属结构乙级;
项目负责人:李成峰,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
投标人业绩:
1、项目名称:肥西县 2016-2017 年应急水利水毁修复工程第三方检测第二标,合同金额: 270.36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3月;
2、项目名称: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三期部分工程跟踪及竣工检测,合同金额:100.82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2月;
3、项目名称:肥西县光明大堰河治理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合同金额:100.30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4月;
4、项目名称:合肥市环巢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肥东县梁园大河综合治理等5个项目质量检测,合同金额:72.57万元,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8月。
项目负责人业绩:
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三期部分工程跟踪及竣工检测,合同金额:100.82万元,职务:项目负责人;
2、项目名称:合肥市环巢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肥东县梁园大河综合治理等5个项目质量检测,合同金额:72.57万元,职务:项目负责人。
招标人名称: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方式:1368552929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
项目负责人:孔工,联系电话:0552-3092290
公示期: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1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6楼603室,联系电话:0552-309229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水利部淮委治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2-309391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