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河南拟将这8类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发布时间:

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这些不诚信行为,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招标、高消费、任职等方面处处受限。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河南省首次在社会信用领域立法,既有助于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又适应河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概念“芝麻分”、共享单车记录等,都算社会信用信息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那么,列入条例草案的社会信用信息,到底指的是什么?跟男朋友约饭却被“放鸽子”算吗?骑了共享单车觉得不错偷偷带回自己家算吗?

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列举了6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

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也就是说,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但“放鸽子”等个人主观意愿较强的不诚信行为,不在条例草案范围之内。

激励守信者,予激励:行政许可视情况或可优先办理

守信有奖励,失信有惩戒。条例草案明确对守信进行激励,对失信进行惩戒的原则,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会同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条例草案规定,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査频次;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

惩戒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拟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失信者,又有哪些惩戒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査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性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主体若有严重失信行为,如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3.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4.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6.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7.市场信用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8大类行为,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国家机关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任职;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处罚违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最高拟罚款30万

社会信用建设,要共享、披露社会信用信息,但并不意味着大家不再有“秘密”。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虛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联系电话:0552-3093912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