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到2020年根治欠薪问题。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则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发展改革、公安、司法等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我们一起看看这些影响企业发展的失信事情。
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情形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因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且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未建立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发布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者工商登记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各职能部门对“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
(一)工商部门对“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积极推动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经公示的、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纳入征信系统,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使用;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到用人单位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
(四)发展改革等部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限制其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五)财政部门对于已经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在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已经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权,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一票否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类监管
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二次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约谈法定代表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