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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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1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38号)、《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水利部下达淮委用于淮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投资的建设项目(简称基础设施项目,下同)。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单纯的网络升级改造、系统软件开发、设备采购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除相关行业另有规定外,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均由淮委负责。淮委建设与管理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下同)是淮委负责质量监督的机构。

      第四条  质量监督程序一般包括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质量评价。

      第五条  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评价,经质量评价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以上所称建设单位系指项目法人或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质量监督申请

      1、申请条件

     (1)工程建设单位已明确;

     (2)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批复;

     (3)资金已落实;

     (4)主要设计、监理、承包人等单位已确定。

      2、申请方式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书(附录A,一式两份,均为原件)。同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复印件)。

      第七条  质量监督受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在14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受理情况以文件形式发送给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申请受理文件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三章  项目划分确认

       第八条  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检验与评定(价)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一般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分项)工程等3级。

       单纯的网络升级改造、系统软件开发、设备采购等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单位工程和质量评价单元(模块)等2级。

       第九条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特点,单元工程可分为2类,分别是质量验收评定单元工程和质量验收评价单元工程。

       第十条  项目划分的主要依据

       1、水利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执行。

       2、房屋建设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3、水文、水资源及水质监测、水政监察、水利通信、水利信息化等项目可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按有利于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划分。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承包人等单位制定项目划分表及说明。

       第十二条  确认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划分后,应及时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在14个工作日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3、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的划分情况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需对分部工程、质量评价单元(模块)、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划分情况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填写项目划分调整审核表(附录B),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一般性的单元(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调整由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行为、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相关建设方案、进度安排、设计变更等资料。

对于信息化和设备采购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设备验收、试运行检验、系统测试和专项验收时,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或参加。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和需要,可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量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也可根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和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不代替参建单位的委托检测。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与落实

       1、质量监督检查后,质量监督人员应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并将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发送建设单位(格式见附录C)。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应向建设单位行文发送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2、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做好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可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价)标准的确定

基础设施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执行现行水利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对于现行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价)标准中缺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设计、承包人等单位研究确定质量验收评定(价)标准,制定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价)表,并将评定(价)标准及评定(价)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单元(模块)质量标准的确定

       在明确质量评价单元(模块)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承包人等单位研究确定质量评价标准,制定质量评价表,并将评价标准和评价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十八条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构件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构件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第十九条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

       承包人应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检验单元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价)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的资料复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价)表“评定(价)意见”栏内注明。

       第二十条  质量评价单元(模块)质量检验

       在质量评价单元(模块)及评价标准确定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承包人按评价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质量评价表由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认定。

       第二十一条  质量缺陷备案

       在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或评价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质量缺陷备案表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D。

 

第六章  质量核备与质量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质量评价单元(模块)质量核备

       质量评价单元(模块)质量在建设单位认定后,由建设单位将质量评价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评价单元(模块)质量核备表见附录E。

       报送核备的资料应包括质量评价单元(模块)质量核备表、质量评价单元(模块)质量评价表、相关调(测)试或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分部工程质量在承包人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建设单位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见附录F。

       报送核备的资料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核备

       1、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10个工作日告知质量监督机构有关验收计划安排,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核查。

       2、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见附录G。

       报送核备的资料应包括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若有时)、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质量评价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告知质量监督机构有关验收计划安排,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核查。

       2、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核备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汇总,经建设单位认定后,填写工程项目质量评价表,报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评价。工程项目质量评价表见附录H。

       报送质量评价的资料应包括工程项目质量评价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3、当该工程项目仅有1个单位工程时,工程项目质量评价应与单位工程质量核备合并。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中涉及质量监督的章节内容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工作需要和安排,质量监督机构可编制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录I)并在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机构将质量监督报告行文发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质量核备与评价异议处理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验收结论仍有分歧意见时,应报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第七章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电话时,应填写水利工程质量举报受理书(格式见附录J),并及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电话后,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经调查核实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将举报及调查核实情况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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