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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
淮委建设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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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委建设局工会(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开列各项支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账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按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服务职工原则。以服务职工为导向,优化支出结构,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勤俭节约原则。贯彻落实中央、水利部及淮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着力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民主管理原则。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充分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来自: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缴纳的费用。建设局在编职工按本人工资的5‰缴纳外聘职工按每月10元缴纳

(二)拨缴经费收入。淮委建设局按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建设局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经费收入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事业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共六个方面。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以及优秀学员的奖励等。其中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 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讲课费标准参照淮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以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一等奖(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根据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建设局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在职在编职工不得领取劳务费。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可参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5号)标准执行。

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职工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采购可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会员活动支出应先从单位事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事业经费申请补助

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原则上为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离退休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标准由单位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不可在工会的工会经费中开支。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二)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三)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等有关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四)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夏送清凉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淮委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活动等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中介机构审计等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用于购置设备、工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 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独立核算”。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由局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承担,会计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指导。工会主席审批内各项经费支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因公务活动等需要预先借款时,应合理预计借款额度,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和方式,经审批后办理借款。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十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具体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二)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

(三)规范劳模、职工的疗休养和春游秋游活动,严禁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十八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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