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淮委建设局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部和淮委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资金,包括上级财务部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财政部批复确认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三条 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局长对预算资金使用负总责,计划财务处对预算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工作中涉及到的预算资金使用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资金的申请工作,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情况及时申请预算资金。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资金的账务管理,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支出,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及时将收入、支出情况入账管理。
第六条 预算支出调整。单个支出相比预算有5万元以上或占10%以上调整的,按照淮委相关要求执行;对尚不作为预算调整事项管理的,由计划财务处上报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执行。
第七条 年度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一般不安排当年基本支出,可报经淮委批准后,按照规定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对预算项目实行细化方案编制制度,由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在预算年度初编写,作为年度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报销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因业务需要由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协作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工作量及金额,按合同、协议办理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支付合同、协议签订按《建设局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资金支付严格遵守水利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责任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批准人核准。局长(或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四)资金支付。计划财务处根据手续完备的支付材料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不得办理支出。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以下支出不得由预算资金支付: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 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四)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预算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符合政府采购标准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产不得采购。
第十五条 实行预算资金执行分析会议制度。根据预算资金执行情况,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