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水文站网稳定发展,加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管理,近日,水利部办公厅以办水文〔2018〕247号公布了国家基本水文站名录,包括国家重要水文站和一般水文站,其中江苏省涵盖国家基本水文站150处。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根据水文实验研究或者其他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设立水文实验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依据水文站网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实施。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应当包括设立和调整的原因、目的、作用和任务;测验河段站址选择依据、观测项目、测验设施布置;测验、通信方案,人员配备,运行管理方案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因重大工程建设影响导致水文测站迁移的,还应当提出相应投资概算及增加运行管理成本的预算。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调整按照《江苏省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4号)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设立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或由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