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江苏省水利厅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办法》指出,水文监测资料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泥沙,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降水量、蒸发量、墒情等实施监测的数据和整编后的资料。依据《办法》,编制行政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进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论证、可行性研究、设计;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等五类情况下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审查。
《办法》明确,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制度,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为,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审查,其他行为由市级水文机构负责审查。水文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文监测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未经水文机构进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论证、审批(审查)和验收。同时,规划调整、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变更,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