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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文局负责人解读《安徽省水文条例》
发布时间:  作者:安徽水文网  来源:安徽省水文局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

在《安徽省水文条例》实施前夕,省水文局党委书记、局长徐建平就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条例》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规定了哪些基本制度? 
    答:《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主要有: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制度、水文站网建设管理制度、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水文监测与应急反应制度、水文监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审查制度、基本水文资料依法公开制度、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制度等,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水文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为什么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必须经省水文机构批准? 
    答:水文站网是水文工作的重要基础。水文测站的设立需执行国家统一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明确指出,水文机构承担着水文站网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能。目前,除水文机构设立的水文测站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为特定目的自行设立了一些水文测站,为进一步加强对这类水文测站的监督和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属于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由省水文机构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条例》还规定了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该具备的一些条件,进一步规范专用水文测站的管理。

    问:《条例》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是编制各类规划,建设涉水重要工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不可缺少的基础技术资料。在各有关部门开展水文监测的基础上,建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整合水文信息资源,提高资料共享程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水文监测资料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此,《条例》规定,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省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并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 《条例》同时规定,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审查制度。

    问:《条例》对加大水文投入有哪些规定? 
    答:水文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公益事业,不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将水文投入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保障投入,健全服务,使水文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条例》第十条规定:"水文站网建设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为涉水工程提供专项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涉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中安排。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用水文测站管理费用由设立单位承担。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 
    答: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是防汛防旱指挥决策和水利工程科学调度的重要依据。准确、及时地编制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对于防范水患灾害、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保障社会供水安全,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水文情报预报具有较高的技术性、科学性,预报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保障其权威性、可靠性、一致性。为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

    问:《条例》对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水文监测设施是收集水文信息的重要手段,水文监测环境是保证水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准确、及时收集水文信息的重要条件。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才能保证水文监测信息的质量。为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第三十条划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一)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长江、淮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新安江干流基本水尺断面或者流量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内,其他河流基本水尺断面或者流量测验断面上、下游各300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二)湖泊、水库水文监测点的保护范围:基本水尺周围100米内区域;(三)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监测操作室、自动记录水位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雨量观测场等周围20米内。雨量观测场周边20米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到观测场的距离与障碍物的高度比不得小于2倍。 ",在第三十一条设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在第四十一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强调地方政府要承担维护水文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转载自《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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