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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文水资源
规范水文活动 建立长效机制 保障水文事业健康发展 ------解读《安徽省水文条例》
发布时间:  作者:安徽水文网  来源:安徽省水文局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

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安徽省水文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填补了我省水文立法的空白,将有力促进和保障我省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保障水文经费投入。水文经费的投入直接影响水文事业的发展,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我省水文经费投入不能满足水文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

明确水文站网规划、建管和审批。我省现有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等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现代化水平较低,难以满足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需要。为此,条例明确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同时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按不同类型报不同机构审批。条例规定,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属于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由省水文机构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加强水文监测工作。"水文监测标准不统一,监测资料共享度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再忠在对条例进行释义时指出。为此,条例规定,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水文监测活动。同时,建立水资源动态监测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重要水工程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逐步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条例还明确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规定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机制。

统一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鉴于水文情报预报的重要性、专业性和敏感性,条例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

强化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我省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时常遭到损毁、破坏,影响了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情报预报的准确度。对此,条例明确了水文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的主体、对象、范围和措施。条例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

严格法律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水文事业的专业性、公益性特点,条例对省水文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作了授权规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水文机构、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水文行动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分别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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