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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政法处  来源:政法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水利部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淮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需提请淮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应当按照应审尽审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应急处置决策、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干部人事、党建纪检、巡察、后勤服务事项除外。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淮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政策法规处应当强化能力建设,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审查”,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审查质量与效率。

第五条  审查过程中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可以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背景、必要性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

(三)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策事项主管或者牵头部门(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送请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决策草案不得包含以下禁止性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或变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增加证明事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规定不符合贸易合规性要求的措施或者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六)其他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作为淮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审议决策的前置要件。决策事项经合法性审查认为合法的,方可提请淮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审议决策。

决策事项经合法性审查,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主管或者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在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送审。

决策事项应经合法性审查而未提请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淮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审议。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淮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讨论。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属内部工作流程,审查意见原则上不对外公开,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依照《淮委(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8日印发的《淮河水利委员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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