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期,淮委出台了《淮河水利委员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淮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应讼工作办法》和《淮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等三项法治工作制度,这是继2016年印发《淮河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淮河水利委员会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处置管理办法》、《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后,淮委水利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淮河水利委员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范围给予了明确,强调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淮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及制发文件;《淮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诉讼工作办法》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要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承办、谁应诉",并对水政部门在应诉中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同时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要求。《淮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对不同案件审查内容进行了区分,明确了复议工作内部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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