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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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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管理,有效发挥科技档案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淮委科技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档案指淮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治淮科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淮委科技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淮委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四条  淮委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应归档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纳入相应管理工作程序和相关部门、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治淮档案馆负责淮委科技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淮委机关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接收应移交进馆的科技档案,并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与提供利用工作。 
    第六条  淮委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同步管理”的规定。 
在下达计划或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在检查科技工作进度时,应同时检查相关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课题)验收(鉴定)时,应先期或同步检查、验收项目(课题)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八条  淮委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科技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内容见附件《淮委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九条  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由其产生、经办单位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并经单位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专兼职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由若干单位协作或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应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协作或合作的单位,   负责其承担任务所产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将阶段或结论性文件材料,送交主持单位归档。 
    第十条  淮委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限:反映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等基础业务工作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归档移交工作;各专业项目产生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移交工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或分单项计算归档时限);重要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材料,应在安装调试或开箱验收后1周内完成归档移交工作;项目鉴定或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按年度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凡归档单位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确定的归档单位一致的,可以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要求与各归档单位文书档案统一整理、统一归档、统一保管,交接手续也参照文书档案办理,但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文件材料,实施单位或项目(课题)组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科技档案分类方案,细化归档范围,明确整理要求。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为正本,重要或有专门需要的科技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保管份数,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同步归档。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外,淮委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归档科技文件材料的应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编制归档文件移交目录,由形成单位负责人审签,交档案机构查验,并履行移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机构不予接收。 
    设立档案机构且具备档案保存条件的淮委直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单位形成的科技档案,并将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定期向治淮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淮委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对已接收的科技档案,应及时进行编目、入库等管理工作,为档案的保管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淮委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两种。划分原则与标准参照《淮委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淮委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利用制度,配备必要的科技档案利用设施设备,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加强科技档案利用和编研工作,积极为单位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淮委各单位积极开展科技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科技档案管理与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淮委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加强科技档案保密管理,确保科技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淮委负责解释。淮委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淮委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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