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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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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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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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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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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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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根据《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许可管理权限取得洪水影响评价类准予许可决定书。”且审批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请问这个“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指的是什么?目前好多审批单位认为“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就是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如果是这样,审批办法是否与防洪法向矛盾?目前好多大型线性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都是在项目取得核准之后审批,这样基本不能确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要求,即使补充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对河道的影响也难以定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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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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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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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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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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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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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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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做出修改,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委印发的《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符合水法规的要求。 根据水利部网站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明确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单位可在工程开工前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许可。 感谢您对治淮的关心,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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