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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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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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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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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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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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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内容 |
请问水库光伏建设项目兴利库容补偿是否可以采用经济补偿(占用水库水量)的方式进行补偿 如果可以,是否有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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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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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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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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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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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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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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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的指导意见》(水运管〔2023〕350号)要求:“在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禁止建设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 项目建设具体事宜,建议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治淮工作的关心,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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