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淮河水利网!
淮委综合应用门户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建言献策
建言献策
标题 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咨询
发布人 常洋 发布时间
发布内容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新建小型电镀企业,限制建设中大型电镀企业,关于该条款请咨询贵单位以下几个问题: 1、请问贵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批复新建电镀企业应有什么前置条件 2、贵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如何界定小型电镀企业

答复单位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4-10-18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职责定位,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建议您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治淮的关心,祝您生活愉快!




访问量统计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淮委官方微信
淮河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