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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作者:水资源处  来源:水资源处  责任编辑:俞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淮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确定的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组织实施的跨省河湖和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区域水资源调度、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不损害调出区原有的用水权益

第四条 淮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淮河流域跨省河湖、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第五条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淮委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调度方案或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

原则上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用水户以及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应纳入重要取用水户名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10日前组织将重要取用水户名录及其年度用水计划等信息报送淮委。

第六条 淮委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淮委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责任人和联系人。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责任人联系人,以及本行政区域控制性水工程的调度实施机构、责任人和联系人等信息报送淮委。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将直管区控制性水工程调度实施机构责任人联系人等信息报送淮委。

第七条 淮委建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其他利益相关方等组成的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协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会商、研判、协调水资源调度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水利部。

第八条 水资源调度实行年度调度计划、月调度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本细则所称年度调度计划,是指根据预测的年度来水与用水需求等制定的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

本细则所称月调度方案,是指年度调度计划执行过程中,考虑实际来水、预测来水及用水需求等因素需对月调度过程进行调整而制定的月水资源调度方案。

本细则所称实时调度指令,是指根据实际和短中期预测来水,结合用水需求等,按照管理权限对控制性水工程直接下达或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调度的实时调度指令。

第九条 淮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控制要素主要包括地表水用水量、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量、水位)、控制断面下泄水量、工程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等,可以根据水资源管控要求、用水需求、河流水资源禀赋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工程建设情况、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等因地制宜选择。

本细则所称控制断面,是指省界、水系节点、重要水工程等重要断面。

第二章 调度方案与计划

第十条 淮委根据水利部部署提出淮河流域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河湖以及跨流域、跨省重大调水工程名录,报水利部确定。淮委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名录调整申请,征求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第十一条 列入名录的跨省河湖和重大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包括流域基本情况、调度原则及目标、水量分配及调度控制指标、调度范围与调度期、控制性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水量监测、调度预警、调度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当工况和用水需求等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延续使用。

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应当根据年度预测来水、工程蓄水等情况,依据水量分配与调度的原则,在综合平衡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明确年度水量分配指标、控制断面调度控制指标、区域供水计划、水工程调度计划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应当一并纳入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河湖,由淮委组织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并报水利部审批。水资源调度方案报部审批前,需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

水利部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河湖,由淮委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后印发实施。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按要求报水利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本行政区域涉及跨省河湖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应报淮委备案。

第十三条 淮委根据水利部授权,组织编制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引江济淮工程等重大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按要求报水利部审批。

其他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调水工程,其年度调度计划应与相应跨省河湖年度调度计划相衔接,批复前征求淮委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河湖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相关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相关工程生态流量指标等为依据,并与相关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等相衔接。

编制重大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和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相关河湖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按规定向淮委报送本行政区域涉及跨省河湖和重大调水工程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等。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应当细化至月过程。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相关各方应严格执行。

第三章 调度实施

第十七条 淮委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结合工程安全状况,编制工程控制运用计划,落实调度目标要求。

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要求,细化工程调度目标。

第十八条 淮委可以根据河湖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在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因实际来水与年度预测来水相差较大、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淮委提出调整申请,淮委组织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审批或者备案,纳入调度实施。

第十九条 淮委根据年度调度计划,视情况制定并下达月调度方案。

淮委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必要时调度相关控制性水工程,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二十条 淮河流域开展调度预警的调度控制要素为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下泄水量。

生态流量(水量、水位)预警等级分为蓝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相应阈值在相关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中明确。下泄水量预警阈值在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

当触发预警条件时,淮委应当根据调度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单位应结合来水、工程蓄水及取用水等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可采取控制取用水规模、调度控制性水工程等响应措施,尽快解除该预警状态;短期内难以解除预警状态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因计划性工程检修、河道内临时施工等情况无法满足生态流量(水量、水位)要求的,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机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当通报相关部门,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预警解除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支撑材料报送淮委备案。

因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满足生态流量(水量、水位)要求的,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预警解除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支撑材料报送淮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淮委根据调度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落实工程生态流量及其泄放措施,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确有生态补水需要、工程及水源具备调水条件、且调度管理权限属于淮委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淮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相机开展生态补水。审批时,应当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水资源情势,根据需要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审批意见中明确补水量、补水时段、补水方式

第二十二条 淮委负责所辖控制断面流量(水位)监测,按事权划分,建设、维护跨省河湖控制断面水文监测设施,监测精度、频次应当满足水资源调度管理需要。经水文机构整编形成监测成果,作为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监测计量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监测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淮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台账,加强取用水在线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实时传输至淮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淮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国家—流域—省级三级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控制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淮委应当在跨省河湖和重大调水工程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报送相应跨省河湖、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或者淮委要求,在调度期结束后20日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跨省河湖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调度期结束后10日内,向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机构报送本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年度水情工情、年度调度计划执行情况、管理措施、调度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淮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要求,及时总结管辖范围内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结应抄报淮委。

第二十五条 出现控制断面调度控制要素不满足管控要求、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的,淮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淮委应当按照水利部确定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要求和赋分标准,组织开展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报送水利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淮委开展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考核评价,按要求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及支撑材料。

第二十七条 淮委按照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依法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水资源调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具有水资源调度行政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考核支撑材料或支撑材料失真的;

()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报送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提供考核支撑材料或支撑材料失真的;

()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述情形的,管理权限属于淮委的由淮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水资源调度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淮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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