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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治淮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治淮信息与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水利部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淮委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治淮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考评坚持客观准确、讲求时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治淮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考评包括统计、赋分、通报、评优等工作。
    第五条  统计
    (一)办公室负责统计治淮信息报送情况;治淮宣传中心负责统计各单位在水利部门户网站、淮河水利网发表的新闻宣传稿情况;各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在其他媒体发表的新闻宣传稿情况。
    (二)治淮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标题、作者、时间、是否采用及采用的机关、领导批示情况等;新闻宣传稿统计的内容包括标题、作者、发表的时间、媒体名称及版面(栏目)等。
    (三)每季度统计一次。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将上季度统计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六条  赋分
    办公室对治淮信息及新闻宣传稿件按以下标准分别予以赋分。
    (一)治淮信息
    1、各单位向办公室报送一篇信息(未采用)计1分,每季度累计总分不超过3分;
    2、《治淮信息》每采用一篇计3分;
    3、《治淮信息专递》(报部办公厅)每采用一篇计5分,水利部办公厅每采用一篇计8分,中办或国办每采用一篇计15分;
    4、委领导批示加5分,水利部等省部级领导批示加10分,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加20分;
    5、办公室征集有关资料整理编辑的治淮信息,对提供资料的单位每篇计1分。
    同一内容信息先后被不同机关采用或得到2位以上领导批示,均按最高标准赋分1次,不重复计分。
    (二)新闻宣传稿件
    1、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新闻宣传稿件每篇计15分;
    2、水利部门户网站、中国水利报等其他省部级媒体采用的新闻宣传稿件每篇计6分;
    3、淮河水利网和地方地市级媒体"要闻"类栏目采用的新闻宣传稿件每篇计3分,其它栏目采用的每篇计1分。
    同一稿件如被不同媒体采用或转载,按最高标准赋分1次,不重复记分。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在媒体发表的稿件按赋分标准平均赋分。
    第七条  通报
    办公室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季度各单位报送的治淮信息和发表的新闻宣传稿件统计、赋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条  评优
    办公室每年按单位总数的30%比例,根据上年度得分高低排序,分别评选出治淮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并通报表扬。
    办公室不参加治淮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评优,治淮宣传中心不参加新闻宣传工作评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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