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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责任编辑:管理员
 

淮委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人员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水利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公共科目笔试;

(五)面试;

(六)体检与考察;

(七)公示与备案。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四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要求和空缺情况,拟定录用计划。

第五条  委人事部门负责录用计划拟定的组织工作。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和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人事部门应按照逐级申报、分级负责的要求,负责本级机关和所属各级机关录用计划的拟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录用计划必须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各级机关人员队伍结构和编制空缺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七条  录用计划主要包括:编制数、实有人数、录用计划数、招考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内容。如对报考条件有特殊要求(如计算机、外语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等)的,需同时作出文字说明。

第八条  录用计划应明确界定职位条件,做到准确合理、宽严适度、表述清晰,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条件要求,避免因拟录用职位条件设置不合理给后续录用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拟定录用计划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由各用人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委人事部门。

(二)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由其人事部门在征求各用人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委人事部门。

(三)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由其人事部门在征求各用人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委人事部门。

委人事部门根据各用人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录用计划,综合考虑各部门和单位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录用计划建议方案,经委领导同意后报水利部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条  通过水利部人事部门审核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录用计划,当年有效,不得随意变动。其中:对录用职位所设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将作为后续录用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公告,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媒体上统一发布。委各级人事部门应及时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十二条  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委人事部门按照招考公告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需要对录用职位条件作出说明的,应由委人事部门负责统一解释。各用人部门和单位不得就录用职位所设定的报考条件等具体事项随意作出解答。

第十三条  计划录用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的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报考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同意其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应依据本办法和录用职位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并在报考申请提交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及时反馈;对资料填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及时退报考者补充。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及时留存其报名信息,供面试和考察工作中资格复审时参考。

 

第四章  公共科目笔试与面试人员调剂

第十六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并根据招录机关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人选的名单,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委人事部门应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水利部人事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录用职位面试人选名单的复核工作。

第十七条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比例的,应在面试前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工作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委人事部门应及时做好调剂人选的资格审查及相关工作。

面试人选面试前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的,委人事部门可以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递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面试人选确定后,委人事部门负责拟订面试公告。面试公告包括: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最低的面试分数线,面试时间、地点以及招录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面试公告应及时报水利部人事部门。面试公告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委人事部门应根据录用职位面试人选的分布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经委领导同意后印发执行,并报水利部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面试的职位、方式、时间、地点以及面试考官组成、考场设置、面试组织与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等。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委人事部门应对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委人事部门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照片及信息,与考生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和查处作弊作为,特别是替考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与报考职位的适应性,一般以结构化面试为主,也可以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面试题本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提供。面试题本一经确定,应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应选择公道正派、有一定面试考官经验、符合回避规定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成应符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担任面试主考官的,应当持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面试考官小组中,持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应符合面试考官组成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面试前应参加委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了解和熟悉面试工作规则,确保面试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场原则上应集中安排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如需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安排面试考场的,必须按照同一要求、同一内容和同一标准组织。对确需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的,应由委人事部门事前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领不同的题本,并严格按照面试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场要选在独立、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地方,根据需要设面试室、考生候考室、考生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实行封闭管理。面试室、考生候考室、备考室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七条  面试室内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考生席、计时计分席、核分席和监督席。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面试室。

对每个考生的面试全程应予以录像。录像以及评分有关材料应留存至新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委人事部门应及时组织面试赋分情况统计,并根据报考者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成绩确定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委人事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以适当方式告知报考者成绩。

第二十九条  体检和考察人选由委人事部门根据报考者的综合成绩,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第六章   

第三十条  体检应在面试工作结束后,由委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并统一组织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人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体检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尚未指定体检医疗机构的,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医疗机构确定后,在体检前不得对外公开,避免影响体检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体检操作手册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完毕,体检结果应由体检医生签名,并经主检医生审核签名,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

第三十三条  体检医疗机构在移交体检单据和体检结论时,委人事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不出现差错。

第三十四条  体检工作结束后,委人事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以适当方式告知报考者体检情况。对体检结果或结论有疑问的,用人部门、单位和报考者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果和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在体检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未检而需要补检的,委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后续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补检。

第三十六条  复检、补检原则上应按照方便报考者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体检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报考者体检和复检、补检所需费用,由招录机关支付,不得向报考者本人收取。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考察工作应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录用职位要求,全面考察了解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察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工作由委人事部门组织有计划招录任务的用人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考察一般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查阅报考者档案,对报名登记表中所填项目进行核实;

 

疗站(二)听取报考者所在单位(院系)有关领导、同事(同学)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与报考者进行交谈,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其求职意向。

第四十一条  考察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有计划招录任务的机关负责派出,并由有计划招录任务的用人部门和单位指派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成员应为中共党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与报考者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

(二)对考察组人员进行培训。考察组人员培训由派出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培训主要内容为:录用考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考察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三)制定考察方案。考察组根据录用职位要求和报考者的基本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考察方案。

(四)实施考察。考察组在考察前应事先与报考者所在单位(院系)联系并说明情况后,凭派出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实地进行考察。

(五)撰写考察材料。考察组对有关考察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并据实撰写考察材料。

第四十二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将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报考职位所在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汇报,并将考察方案、考察材料和考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查阅材料、谈话原始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移交派出机关人事部门,建立考察工作档案。

第四十三条  考察组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考察结果真实性负责。在考察工作中,不得向报考者作出承诺,不得随意表达与考察工作无关、涉及录用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录用职位所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面试、体检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建议名单。在同等条件下,拟录用人员建议名单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提出。

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建议名单的,必须书面陈述充分理由;未陈述理由或陈述理由不充分的,必须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拟录用人选人员建议名单,应按下列程序提出:

(一)委机关拟录用人员建议名单,由用人部门集体研究报委人事部门。

(二)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机关及其所属各级机关拟录用人员建议名单,由其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委人事部门。

各部门和单位在提出拟录用人员建议名单的同时,应将拟录用人员的考察材料、录用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委人事部门。

第四十六条  委人事部门根据录用职位所在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建议,按照本办法和录用工作有关要求对录用建议进行复审,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

经复审无异议并报委领导同意后,委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和考试录用工作总结报水利部人事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拟录用人员名单经水利部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八条  公示期间,委人事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水利部人事部门做好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受理工作。

凡在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电或来访等方式,实名检举、申诉和控告与录用工作有关的内容具体的事项,应由委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统一受理。

第四十九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委人事部门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并报水利部人事部门。

第五十条  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录用的,委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有计划招录任务的机关人事部门。各级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录用人员本人,办理录用手续。

第五十一条  录用人员应凭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或所在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用机关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各级机关人事部门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确认报到人员与录用人员是否相符,严防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发现不符,应立即报委人事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五十二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各级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后,各级机关人事部门应及时组织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及时报委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录用备案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参与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十四条  录用工作要主动接受监督。委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录用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不得泄露考试试题和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秘密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伪造报考者的考试成绩或其他与招录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拉关系、走后门;

(四)不得索取或收取报考者及其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券及其他礼物;

(五)不得接受报考者及其相关人员接待、宴请;

(六)不得擅自泄露报考者与录用工作有关的个人信息或扩大其信息知情范围;

(七)不得有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要求和录用工作纪律,给录用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淮委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河水利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实施办法》(淮委人教〔200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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