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淮河水利网!
淮委综合应用门户 邮箱登录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淮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管理员
   

 

淮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闻宣传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央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和《水利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水办〔2014214号),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淮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展览、音像、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和媒介,开展反映淮委职能和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淮委新闻宣传工作应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服从和服务于治淮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为治淮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条 淮委新闻宣传工作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微博客以及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 淮委新闻宣传工作由委党组统一领导,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分工协作,逐级负责。

第七条 办公室指导淮委系统和委属新闻媒体新闻宣传工作,并协调做好淮委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淮委新闻宣传工作总体思路和计划安排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工作,并将新闻宣传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予以安排和保障。

 

第二章新闻发布

第九条 淮委新闻发布是治淮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不断改进和加强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条 淮委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治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解读、重点工作进展、重大汛情旱情、重大涉水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治淮信息。

第十一条 淮委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媒体吹风会;在淮委网站发布信息;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水利行业重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等。

第十二条 淮委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淮河防总办公室根据淮河防总要求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各单位一般不设立新闻发言人。

第十三条 淮委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淮委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淮委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答问口径,报委主任或其委托人审定;

(三)主持淮委新闻发布会;

(四)经委领导授权,代表淮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新闻发布会组织管理。未经委领导同意、办公室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淮委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淮河防总办公室根据淮河防总要求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治淮信息,可根据需要申请召开水利部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 水利部召开的淮委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办公室提出发布主题、发布人,起草发布词、答问口径和背景材料等。发布主题、发布人报请委主任批准,发布材料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参加发布会的委领导或分管业务工作的委领导审定后,按照水利部新闻发布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淮委新闻发布机制。淮委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媒体吹风会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淮委新闻发言人或办公室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主持。相关单位协助办公室提出发布主题、发布人,准备发布词、答问口径和背景材料等。发布主题、发布人报请委领导批准,发布材料报请参加发布会的委领导或分管业务工作的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 办公室和各单位建立新闻发布工作沟通机制。申请召开水利部新闻发布会,原则上相关单位应提前30天向办公室提出计划,由办公室按要求向水利部办公厅报批;召开淮委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媒体吹风会,原则上相关单位应提前10天提出计划(《淮委新闻发布计划申报表》见表1

如遇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办公室通报有关信息,可视需要临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条 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严格执行中宣部、中组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运用微博客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审慎把握的原则,规范运用微博客。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解读机制。开展涉及治淮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法规规章、重点工作举措和重要工作进展的新闻发布工作时,组织有关专家做好解读、宣讲和解疑释惑工作。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组织专家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参与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二条 健全治淮舆情监测分析研判机制。办公室应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及时编发舆情分析报告。出现重要舆情后,办公室应协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口径材料或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媒体上出现的谣言、不实报道等治淮舆情,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联系水利部宣传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及淮委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流域内涉水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准确,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有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二十五条 对淮委系统或与履行淮委职能有关、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将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应急预案,迅速掌握情况,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商办公室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方案,拟定对外发布口径,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执行。

未经批准,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消息或发表意见。

 

第三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六条 淮委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受采访时应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闻媒体采访申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媒体采访申请由办公室受理并与相关单位沟通后,提出分办意见(《淮委采访活动审批单》见表2)。所有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务相关的采访。

第二十八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由办公室报拟采访的委领导同意,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请委主任同意后安排。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和采访提纲,由相关单位准备材料,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定后接受采访。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需报请分管宣传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安排,由所在单位负责准备答问口径,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委领导审定。

第三十条 淮委工作人员接受采访后,须要求新闻媒体在新闻稿件中应署工作单位和职务、姓名全称,不得以"淮委某官员""淮委专业人士""淮委不愿透露姓名人士"等名义发表言论。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水利部党组、淮委党组有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对会议和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二条 淮委新闻报道应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简化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重点宣传报道党和国家以及水利部关于治淮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流域水利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和进展成效、先进人物及典型事迹等。重大主题报道活动或委领导交办的报道活动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治淮宣传中心和相关单位配合。

第三十三条 淮委新闻报道的发布应遵守宣传纪律,分级审核,严格把关。

(一)淮委主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报道,如有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等领导出席,或涉及相关领导现场的指示、批示等,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发布。

(二)涉及治淮工作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事件以及重要数据的报道需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委领导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审定后对外发布。

(三)各单位在淮委网站上发布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治淮宣传中心审核后上网发布。

(四)淮委及直属有关单位门户网站转载非淮委正式发布的信息,网站承办单位须予以审查并在转载时注明信息来源。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承办淮委重要活动时,应同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制定相关新闻宣传方案,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负责新闻通稿的起草、送审。治淮宣传中心应积极参与淮委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现场采集新闻宣传素材。

第三十五条 淮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具有较高新闻价值、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活动,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设立宣传信息员,由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并按照一定比例适时对新闻宣传工作开展较好的处室和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淮委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办法》(淮委办〔20087号)同时废止。


1

淮委新闻发布计划申报表

委领导

审批

 

办公室

审核

 

申报单位

单位名称

 

领导审核

 

联系人及电话

 

申报时间

 

发布会地点

 

发布会内容

 

办理人:             办理时间:          

 

2

淮委采访活动审批单

委领导

审批

 

办公室

审核

 

办公室

分办意见

 

采访媒体

 

采访记者

 

拟采访时间

 

拟刊发时间

 

拟采访对象及内容

 

              办理人:          办理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访问量统计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淮委官方微信
淮河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