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淮河水利网!
淮委综合应用门户 邮箱登录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淮河水利委员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保证招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水利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招聘岗位的应聘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切实维护招聘工作的严肃性,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委人事部门作为淮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事业单位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二)制定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开展笔试、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办理与公开招聘有关的审批和核备事项;

    (五)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委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招聘工作要求和委人事部门统一安排,负责本单位或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人员招聘计划编制、应聘人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岗位应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六)体检;

    (七)考核;

    (八)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

    (九)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计划和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有招聘计划的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招聘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编制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编制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报委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编制人员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实有人数、空编人数、年度计划减员数及拟招聘人员总数;

    (二)拟招聘岗位名称、岗位简介、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招聘方式;

    (三)招聘对象应具备的专业、学历和其他条件要求;

    (四)招聘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委人事部门对招聘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制定年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委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并报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工作原则;

    (二)招聘人员计划与应聘条件;

    (三)招聘程序与方法;

    (四)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纪律要求等。

    第十五条  委人事部门应依据招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公开招聘实施前至少15天通过水利部人事司网、中国水利人才网、淮河水利网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内容相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按照招聘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发布招聘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等;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应按招聘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招聘单位须要求应聘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二)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招聘单位在报名资格审查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对所有应聘人员要一视同仁,认真审核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

    经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的,招聘单位要及时通知到应聘人员本人,并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报委人事部门。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考试应形成竞争。应聘同一岗位的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应取消考试或经适当调整后再组织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及专业要求确定,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笔试由委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面试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面试前需要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测试的,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下列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其他报经淮委批准,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

    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人员,招聘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招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招聘单位研究提出聘用意见,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将考试成绩按规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然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考核人选。

    第二十六条  体检和考核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中如出现不合格者,应取消考核和聘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体检合格的,招聘单位应组织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要对应聘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两历"(年龄、党龄、工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和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经单位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将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委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委人事部门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淮河水利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委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公示结果通知招聘单位。公示结果合格的,招聘单位应及时向拟聘用人员出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并据此签订聘用合同。

    应聘人员在公示前主动放弃或公示结果不合格的,由委人事部门商招聘单位确定是否递补。递补考生参加面试、体检和考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对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委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要求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招聘工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要求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淮委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河水利委员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淮委人教〔2007〕151号)同时废止。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访问量统计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淮委官方微信
淮河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