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 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确定。
(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淮委审批权限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淮委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确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许可管理权限取得洪水影响评价类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六条 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承办部门(单位)为:
(一)审批事项及权限只涉及淮委
1. 涉及第四条中前三种情形中1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淮委相应职能部门(单位)承办。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审批前,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导则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
2. 涉及第四条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审批前,依据《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许可技术审查规定(试行)》(淮委规计〔2020〕69号)附录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符合所涉及审批子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水工程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审批工作由淮委规划计划处负责承办,视需要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淮委相关部门及地方相关单位参加,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2)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水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由淮委河湖管理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中、小型建设项目)负责承办,视需要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淮委相关部门及地方相关单位参加,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3)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非水工程)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由淮委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承办,视需要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淮委相关部门及地方相关单位参加,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二)审批事项及权限既涉及淮委又涉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淮委负责承办,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审批事项及权限既涉及淮委又涉及其他流域机构
建设单位可选择向淮委或其他流域机构提出申请。由淮委受理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时,应按要求提供下述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及申请表,原件,2份;
2. 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原件,2份;
3.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相关说明,原件,1份;
4. 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报告)的水工程,提供拟报批水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其中,审查意见为复印件,1份;其他为原件,1份。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水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原件,2份;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1份;
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原件,2份;
4. 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原件,2份;
5.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原件,1份。
(三)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非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原件,2份;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1份;
3. 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原件,2份;
4.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原件,1份。
第八条 淮委收到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线上和纸质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办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不属于淮委审查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淮委受理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仅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子项应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并出具《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上述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淮委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技术审查应符合《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许可技术审查规定(试行)》(淮委规计〔2020〕69号)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淮委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包括所涉及审批子项的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经审查许可后如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有较大变动或3年内未实施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淮委负责承办许可审批的部门(单位)依法对权限范围内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淮委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河道、湖泊或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手续;取得准予许可后,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许可文件要求;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有关监督管理单位是否履职尽责;主体工程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申请人应通知淮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申请人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建设或运行过程中,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责任由项目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运行或寿命期满后,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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