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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政法处  来源:政法处  责任编辑:俞晖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四章 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七章 法律文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注销、日常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淮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及时公布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主办部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淮委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接收淮委提交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办公室负责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处理流程中形成的文档等在淮委综合办公系统中运转

主办部门负责水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日常监管查处水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及开展水行政许可案件的复议答复,负责水行政许可案件的应诉等。

条 政法处负责下列事项:

(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二)开展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重大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三)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水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行政许可案件的复议答复;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行政许可案件的应诉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淮委水行政许可的,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审批事项及权限,既涉及淮委,又涉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审批事项及权限,既涉及淮委,又涉及其他流域机构的,可以选择向淮委或者其他流域机构提出申请。

条 申请水行政许可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主办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并在淮委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淮委共有7项水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

取水许可审批,由水资源处主办;

河道采砂许可,由河湖处主办;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由节保处主办;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规计处主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由节保处主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由河湖处主办;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由河湖处主办。

第十 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许可项目涉及多个事项的,申请一并办理,其中水工程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审批工作由规计主办,河湖处、节保处配合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水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审批工作由河湖处主办,节保处配合

第十主办部门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淮委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三条 主办部门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性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淮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水许可依法应当先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办部门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后,依据水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四章 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十主办部门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表明身份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十 主办部门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主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政法处组织实施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淮委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决定,主办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委领导决定。

技术审查专家回避参照工作人员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主办部门不得在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前自行增加技术审查等前置环节。

淮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可由主办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流域规划、技术标准等为依据,对申请事项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或按照技术审查要求对部分内容完成修改的,通过技术审查;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逾期未按照技术审查要求进行修改或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会原则上只召开一次

二十一主办部门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二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水行政许可涉及部门(单位)意见分歧严重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具有其他理由的,主办部门应当将该项水行政许可申请提交委务会集体讨论审定。

第二十 对经过听证的、拟不予许可的、拟依法撤销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拟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的重大水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淮委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淮委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主办部门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制作准予变更不予变更决定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许可项目发生有关法规规定的较大变更情形,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重新向淮委提交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 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淮委提出申请

主办部门审查后,根据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制作准予延续不予延续决定

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十 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三十 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技术审查等所需时间除外),具体承诺办结时限如下:

)取水许可事项为45个工作日;

)河道采砂许可事项为20个工作日;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事项为20个工作日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事项为20个工作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为20个工作日;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为14个工作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为1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办部门分管委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十一 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开展技术审查的,具体审查时限如下:

)取水许可事项为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河道采砂许可事项为40个工作日(包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事项为40个工作日(包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事项为40个工作日(包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为40个工作日(包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为40个工作日(包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为40个工作日(包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三十二主办部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技术评估、技术审查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承诺办结时限内,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十三条 淮委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法定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 日常监管包括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监管,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特定水事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 主办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其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

主办部门可采取巡查、行政检查、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主办部门应充分利用各业务信息平台、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测、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开展线上巡查和智慧监管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三十沂沭泗局在其直管范围内按照淮委要求开展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许可决定书应抄送沂沭泗局

第三 日常监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要求被许可人就从事相关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日常监管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结束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被许可人

第三十八条 日常监管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淮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第七章 法律文书

三十九主办部门办理水行政许可时应使用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

四十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部门制作,报送分管该主办部门的副主任签批,并使用淮委公章:

(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十一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使用淮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六)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七)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八)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九)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四十二主办部门应及时将与水行政许可相关的各种资料归档

第八章 其他

四十 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四十 各主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起草相关水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实施细则。

四十 本办法由淮委政法处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淮委水政安〔2014〕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许可主办部门和办理时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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