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集团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扬州东站北东联络线工程跨太平河桥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7月2日至2029年7月1日。
一、基本同意扬州东站北东联络线工程跨太平河桥梁(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江苏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跨越太平河,分为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及3号特大桥共3座跨河桥梁。根据《淮河入江水道保护规划》,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占用岸线保护区,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占用岸线保留区,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北东上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占用岸线控制利用区。
1. 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
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于太平闸上游约1.77km处跨越太平河,相应太平河中泓桩号5+525。桥梁全长2127.27m,河道管理范围线内桥梁长226m,桥面总宽11.85m,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高速铁路“ZK活载”。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跨径布置为:92m+180m(一跨跨太平河主槽)+92m,桥梁与河道主流线交角55°,桥墩(均位于岸坡)轴线与太平河水流方向交角为35°。76#、77#主墩均为圆端型双肢薄壁墩,单肢薄壁墩尺寸均为13×3m(顺流向×垂流向,下同),桥墩承台顶高程均为-1.88m。桥梁与太平河两岸立交,左、右岸桥下净空分别为13.77m、16.01m,两岸均为无堤段。
2. 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及3号特大桥
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于现状宁启铁路下游35m跨越太平河,相应太平河中泓桩号3+845。桥梁全长1637.56m,河道管理范围线内桥梁长164m,桥面总宽7.65m,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高速铁路“ZK活载”。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跨径布置为:66m+136m(一跨跨太平河主槽)+66m,桥梁与河道主流线交角65°,桥墩(均位于岸坡)轴线与太平河水流方向交角为65°。142#、143#主墩均为圆端型实体墩,142#实体墩尺寸为10.62×5.02m,143#实体墩尺寸为10.48×4.88m,承台顶高程分别为1.48m、1.59m。桥梁与太平河两岸立交,左、右岸桥下净空分别为14.44m、12.97m,两岸均为无堤段。
北东上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于现状宁启铁路上游33m跨越太平河,相应太平河中泓桩号3+777。桥梁全长1729.12m,河道管理范围线内桥梁长367m,桥面总宽7.65m,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高速铁路“ZK活载”。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跨径布置为:66m+136m(一跨跨太平河主槽)+66m。桥梁与河道主流线交角65°,桥墩轴线与太平河水流方向交角分别为16°、26°。141#、142#主墩均为圆端型实体墩,141#实体墩尺寸为10.56×4.96m,142#实体墩尺寸为10.48×4.88m,承台顶高程分别为3.87m、2.50m。桥梁与太平河两岸立交,左、右岸桥下净空分别为16.74m、14.09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为:
1. 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

2. 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

3. 北东下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1. 水利规划先行实施河道疏浚
按照流域防洪规划有关要求,项目先行实施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投影范围及投影范围以外上、下游各500m,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投影范围以外下游274m至下游500m,以及北东上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投影范围以外上游500m至上游100m的规划河道疏浚任务,规划河道底宽54m,底高程-4.1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2. 河道行洪断面补偿
(1)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
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桥墩占用太平河行洪断面30.0m2,项目在规划河道断面基础上,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至下游115m(左岸顺接现状挡墙、右岸顺接现状岸坡)范围内两岸岸坡进行削坡,补偿行洪断面57.0m2,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壅水及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整治后河道底宽74m,底高程-4.17m,边坡1:3,并在上、下游各另设60m过渡段与疏浚河道平顺衔接。
(2)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
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桥墩占用太平河行洪断面10.8m2,项目在现状河道断面基础上,对2号特大桥上游10.10m(顺接至宁启铁路下游30m保护区边线)至下游13.60m(顺接至江平路涉铁应急工程河道补偿上游范围线)右岸岸坡进行削坡,削坡后河道底宽70m,底高程-2.0 m,边坡1:3,并在下游另设60m过渡段与规划河道疏浚段平顺衔接。补偿行洪断面130.5m2,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壅水及对河道行洪不利影响。
(3)北东上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
北东上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桥墩占用太平河行洪断面6.4m2,项目在现状河道断面基础上,对3号特大桥上游62m至上游100m(顺接至宁启铁路河道补偿上游范围线,宁启铁路河道补偿措施已实施)进行疏浚,疏浚后河道底宽45m~54m,底高程-1.50m ~-4.17m,边坡1:3,与规划河道疏浚段平顺衔接。补偿行洪断面83.9m2,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壅水及对河道行洪不利影响。
3. 岸坡防护
(1)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
项目采用抛石加直立式挡墙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至下游115m削坡范围内两岸岸坡进行防护。采用抛石自现状河滩(0.11m~2.41m)护至高程5.00m,坡比1:2,高程5.00m处接直立式挡墙,挡墙基础底高程4.60m,挡墙顶高程7.50m,墙顶至现状岸顶采用草籽防护,坡比1:2。
(2)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
项目采用膜袋混凝土加素混凝土护坡对2号特大桥上游10.10m(顺接至宁启铁路下游30m保护区边线)至下游13.60m(顺接至江平路涉铁应急工程河道补偿上游范围线)右岸防护,膜袋混凝土护坡自河底高程-2.00m护至高程5.50m,坡比1:3,素混凝土护坡自高程5.50m护至高程7.83m,坡比1:2.5,坡后至现状岸顶采用草籽防护。对左岸损毁的岸坡防护按照原设计进行恢复。
(3)北东下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
项目采用膜袋混凝土加素混凝土护坡对3号特大桥上游62m至100m(顺接至宁启铁路河道补偿上游范围线,宁启铁路河道补偿措施已实施)削坡范围内两岸岸坡防护,膜袋混凝土护坡自河底高程-1.50m~-4.17m护至高程7.83m,坡比1:3,坡后至现状岸顶采用草籽防护。
4. 岸坡防渗加固
项目采用高压旋喷防渗墙对近岸桥墩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墙顶高程8.00m,底高程-4.00m,桩径0.5m,成墙厚度不小于0.40m。
(1)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
项目采用高压旋喷防渗墙对北东上行联络线双线特大桥左岸76#桥墩的桥梁中心线上游40m至下游10m、右岸77#桥墩的桥梁中心线上游14m至下游36m范围内两岸岸坡进行防渗处理。截渗墙位于坡顶,左岸距临水线约5.0m,右岸距临水线约6.0m。
(2)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
项目采用高压旋喷防渗墙对北东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左岸143#桥墩的桥梁中心线上游20m至下游7m ,右岸142#桥墩的桥梁中心线上游7m至下游20m范围内两岸岸坡进行防渗处理。截渗墙位于坡顶,左岸距临水线约4.0m,右岸距临水线约5.0m。
(3)北东上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
项目采用高压旋喷防渗墙对北东上行联络线3号特大桥左岸142#桥墩的桥梁中心线上游20m至下游7m、右岸141#桥墩的桥梁中心线上游10m至下游17m范围内两岸岸坡进行防渗处理。截渗墙位于坡顶,左岸距临水线约15.0m,右岸距临水线约2.5m。
三、项目建设对太平河有关水利规划实施有影响,跨河桥梁影响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应由你单位按相应规划确定的治理标准、方案先行实施。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涉及资金、土地等由你单位负责落实。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汛期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五、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扬州市水利局。
六、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扬州市水利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项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扬州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备案。
七、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妥善维护好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禁污废水排入河道。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负责。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水文站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扬州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扬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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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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