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金湖县城区雨水管涵及闸站改造工程项目—城西河排涝闸扩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单位。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金湖县城区雨水管涵及闸站改造工程项目—城西河排涝闸扩建工程
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城西河排涝闸位于淮河入江水道右岸(金湖二桥下游约850m),主要承担金湖经济开发区城西河北排区涝水外排任务。根据目前金湖县城区排涝体系,城西河上湾路以南片涝水通过三里桥河、利农河至农抗河闸站外排,由于排水线路过长,涝水排泄不畅,导致沿线低洼地区受淹严重。为提升区域排涝能力,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对城西河上湾路以南片涝水外排出路进行调整,将该区域涝水改由城西河外排,并对城西河进行疏挖,对城西河排涝闸进行扩建。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入江水道设计泄洪流量为12000m3/s,设计洪水位三河闸下、高邮湖分别为14.24m、9.3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金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金湖县城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
经初设阶段论证拟定,工程任务为:在现状城西河排涝闸西侧按自排20年一遇标准建设新排涝闸,并结合金湖县城区排涝体系调整、城西河疏挖等,提升区域排涝能力。城西河新排涝闸设计自排流量19.5m3/s,扩建后城西河排涝闸总设计流量25m3/s。新排涝闸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施工围堰级别为5级,洪水标准采用非汛期5年一遇。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现状城西河排涝闸西侧建设新排涝闸,两闸中心线夹角约30°,两闸中心距61m。新排涝闸由护底、铺盖、箱涵(含闸室段)、消力池等组成。护底、铺盖分别长5.0m、9.0m;箱涵采用C30钢筋砼现浇,长95.12m,宽11.0~12.1m,共7节,其中第1节为闸室段,设3扇闸门,尺寸均为3.0m×2.0m(宽×高),底板高程为9.0m,上、下游设翼墙与现状坡面衔接,消力池长11.0m。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基本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将城西河上湾路以南片涝水改由城西河外排,排水距离大幅缩短,结合城西河疏挖,排水更加顺畅,同时,在原址附近扩建城西河排涝闸,建设影响较小,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服从流域防洪统一调度安排,加强工程调度和运行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应加强排区涝水水质监测预警,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理措施,避免对入江水道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五、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废弃物应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六、按照河湖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淮安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进行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淮安市水利局备案。
七、工程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落实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依法依规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及时移交管理单位。
八、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如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九、工程建设涉及金湖服务区、金湖水位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淮安市水利局。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52-3093716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