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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水县滨河西路(福元大桥—跋山水库)贯通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沂水县滨河西路(福元大桥-跋山水库)贯通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8月24日至2029年8月23日。

一、基本同意沂水县滨河西路(福元大桥—跋山水库)贯通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1. 道路工程

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对沂河右岸防汛路进行拓宽接长建设滨河西路,起点为福元大桥上游200m处,终点为河奎村西南300m处,相应沂河中泓桩号170+830~179+060段(无堤段)。道路全长9.159km,河道管理范围内长约8.12km,相应道路桩号0+000~7+600、7+830~8+350。道路设计标准四级公路,双向两车道,路基宽8m,沥青混凝土路面宽7m。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涉及沂河右岸岸线保留区、已开发利用段。

道路桩号0+000~6+770段在原6m宽防汛路基础上进行背水侧拓宽及路面面层改造,设计路面高程143.88m~151.30m。道路桩号6+770~7+600、7+830~8+350段基本沿现状地面布设,设计路面高程149.19m~152.04m,其中道路桩号6+770~7+100、7+500~7+600、7+830~8+350段地面高程高于河道20年一遇洪水位,道路桩号7+100~7+500段平滩地布设。

道路桩号0+000~6+770段、7+500~7+600段路基迎、背水侧边坡均采用植草防护。道路桩号7+830~8+350段山体开挖侧(背水侧)采用挂三维网喷播植草防护;道路桩号7+830~8+175、8+209~8+320段路基迎水侧边坡采用植草防护,8+175~8+209、8+320~8+350段迎水侧采用路肩墙防护,路基边坡均为1:1.5。道路排水采用路面横坡及双侧排水沟。

2. 涵洞接长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6处现有涵洞按原设计标准进行背水侧接长,道路桩号1+420、2+040、3+162、6+756等4处为圆管涵,道路桩号4+445.5处为盖板涵,道路桩号6+298.5处为箱涵。

项目控制点坐标:

道路起点:******E,******N;

道路终点:******E,******N。

二、你局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涵洞接长处、涵洞与防汛路结合部的防渗处理,上述处理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三、项目部分路段位于滩地,存在淹没风险,你局应制定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和交通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五、你局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

六、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局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备案。

七、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路基、路面排水,妥善维护好防汛路等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禁污废水排入河道。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负责。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利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水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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