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的请示》(皖引江建〔2026〕6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淮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淮委政法〔2025〕129号)等要求,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涉及淮河流域部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公司。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9月2日
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洪水影响评价类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意见
1. 引江济淮工程是从长江下游安徽段引水,向淮河中游地区补水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引江济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年9月,水利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批复《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初步设计报告》。引江济淮工程规划的淮河以北四条输水线路中除西淝河线路以外,其余三条输水线路及输水干线沿线的分水口门等未与引江济淮一期工程同步立项建设,不能完全实现规划确定的工程任务,需要继续开展后续工程建设,以充分发挥工程整体效益。作为引江济淮工程的后续工程,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已纳入国家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工程建设是必要的。
2. 《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引江济淮工程自长江引水至巢湖、北上过江淮分水岭入瓦埠湖,再入淮河,主要受水区为安徽省沿淮及淮北地区,并研究其相机向河南省商丘、开封和周口地区供水的能力。工程主要解决淮北供水保证率不高、尤其是解决沿淮及淮北干旱年及干旱期水资源紧缺问题。规划初拟引江济淮工程规模为引江入巢300m3/s,引巢入淮200m3/s,多年平均引入淮河流域水量10亿m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引江济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引江济淮工程引江规模为300m3/s,入淮河断面设计流量为280m3/s。2030、2040年引江水量分别为33.03亿m3、43.00亿m3,淮河以北(出瓦埠湖)水量分别为20.06亿m3、26.37亿m3。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拟定的工程任务为:在引江济淮一期工程基础上,以城乡供水为主,结合灌溉补水,为区域应对供水安全风险、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引江济淮工程(含二期工程)淮河流域安徽省供水范围为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8市36个县区,在一期工程基础上取消了阜南、霍邱两个间接供水区,新增了宿州市萧县、砀山县。2035年引江济淮工程取水口断面引江水量为33.03亿m3,过江淮分水岭水量为22.62亿m3,淮河以北(出瓦埠湖)水量20.06亿m3。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输水干线沙颍河线颍上站穿堤建筑物级别为1级、非穿堤部分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阜阳站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耿楼站、杨桥站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涡河线蒙城站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涡阳站、大寺站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淮水北调扩大延伸线濠城闸站、沱河集站、青龙站、王桥站、宿东站、四铺站、殷庄站、贾窝站、孙庄站、王楼站等10座泵站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颍上站穿堤部分1级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各线2~4级泵站等主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分别为50年、30年和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分别为200年、100年和50年一遇。银沟闸、翟桥闸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沟口涵闸洪水标准与所在河道防洪标准相同。骨干供水工程蚌埠五水厂、颍上杨湖水厂取水口门工程穿堤建筑物级别分别为1级,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阜阳市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泵站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蒙城地表水厂取水口门工程和怀远城西分水口门孙庄一号沟补水涵洞穿堤建筑物级别为2级,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其他取水口门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4级,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年、50年一遇。其他穿堤涵闸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与所在堤防一致。
工程任务和规模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和标准基本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3. 本次建设的泵站、涵闸等综合考虑现状河道水系、工程情况、区域地形等进行布置,河道疏浚基本沿河道中心线进行疏挖,工程建设影响相对较小,工程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4. 工程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服从流域防洪、水资源、水生态等统一调度,加强调度运行管理,确保防洪、水资源、水生态等安全。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确保供水区各行政区内用水总量符合区域用水总量管控目标和相关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要求。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取水许可、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调度指令等要求取用水。
5. 本项目在未经取得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前,你公司已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不得发生未取得规划同意书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工程建设方案意见
1. 基本同意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输水干线工程、骨干供水工程等。
(1)输水干线工程
输水干线工程包括沙颍河线、涡河线、淮水北调扩大延伸线。沙颍河线建设颍上站、阜阳站、耿楼站、杨桥站等4座提水泵站。涡河线建设蒙城站、涡阳站、大寺站等3座提水泵站,拆除重建银沟闸。淮水北调扩大延伸线建设沱河濠城闸站,新建沱河集站、青龙站、王桥站、宿东站、殷庄站、孙庄站、王楼站,扩建四铺站、贾窝站;拆除重建王引河翟桥闸,新建萧濉新河孙圩子沟、老港河沟口涵闸2座,新建大沙河稻香河、洪张沟沟口涵闸2座;疏浚沱河濠城闸下河道5.72km;新建王引河与萧濉新河连通箱涵1.91km;新建沱河闸鱼道等。此外,西淝河线新建管护道路95.68km,防护网87.90km,实施影响处理涵闸63座、桥梁5座。

(2)骨干供水工程
新建分水口门11处,其中淮干蚌埠闸上段新建蚌埠五水厂(5.0m3/s)、颍上杨湖水厂(1.25m3/s)分水口2处,茨淮新河新建阜阳太和界首临泉供水工程(10.5m3/s)、怀远城西水厂孙庄一号沟补水涵洞(2.61m3/s)、蒙城水厂(2.0m3/s)分水口3处,西淝河新建利辛水厂(1.5m3/s)、涡阳水厂(2.7m3/s)分水口2处,东淝河瓦埠湖段新建淮南山南水厂(1.25m3/s)、寿县三水厂(1.75m3/s)、寿县新桥水厂(2.0m3/s)分水口3处,高塘湖新建凤阳官塘水厂分水口(0.88m3/s)。

2. 新建山南水厂、新桥水厂、寿县三水厂等3处分水口门工程位于瓦埠湖蓄滞洪区内。根据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工程建设占用蓄洪容积5.2万m3。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提出的消除影响措施,确保蓄滞洪区蓄滞洪容积不减少。
3. 工程建设对沿线灌溉排涝体系、道路交通等造成一定影响,工程设计提出通过建设灌溉排水沟、新建桥梁等方式进行恢复。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各项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4. 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废弃物应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湖。
5.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涉及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沙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的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其余工程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进行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备案。
6. 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如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水法规和采砂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7. 工程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认真落实工程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
8. 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意见
根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颍上闸、阜阳闸、杨桥闸、阚町闸、茨河铺闸、蒙城闸、涡阳、亳县闸水文站等8座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耿楼闸、濠城闸、王桥闸、宿县沱河闸、四铺闸、淮纺闸、贾窝闸、芦岭、武家河、新开沱河闸、涎河闸等11处省级及其他重要水文测站(水位站)测验设施、测验数据质量等产生一定影响,提出了相应补救措施。你公司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接沟通,认真落实相关补救措施,及时消除不利影响。
四、许可有效期限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水文局,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市水利(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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