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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京港高铁阜阳至黄冈段跨洪河分洪道桥梁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皖赣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新建京港高铁阜阳至黄冈段跨洪河分洪道桥梁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9月14日至2029年9月13日。

一、基本同意新建京港高铁阜阳至黄冈段跨洪河分洪道桥梁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京港高铁阜阳至黄冈段是京港(台)高速铁路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洪河分洪道特大桥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地城镇、京九铁路下游约2.6km处,相应河道桩号54+286。桥梁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铁路等级为高速铁路。

桥梁全长12.9km,河道管理范围内跨径布置为40m+72m(跨左堤)+40m+60m+100m+60m+48m+80m(跨右堤)+48m,最小梁底高程34.3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梁轴线与河道主流夹角为80°,桥墩顺水流布置,墩身顺桥向长2.8~3.8m(圆端形实体桥墩),桥面宽12.6m。桥梁与两岸堤防立交,302#、301#桥墩距左堤现状迎、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22.8m、5.4m,307#、308#桥墩距右堤现状迎、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分别为19.6m、6.3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1. 行洪断面补偿

新建桥梁占用洪河分洪道行洪断面面积75.38m2。项目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下游150m范围河道左右岸进行切滩,左岸切滩平均宽度13.8m,右岸切滩平均宽度10.8m,底高程22.80m,坡比均为1:3,补偿行洪断面95.6m2,基本消除项目建设造成的壅水及对河道行洪不利影响。

切滩后河道底宽64m,底高程22.80m,两岸边坡坡比为1:3。切滩段上、下游各设50m过渡段与现状河道平顺衔接。

2. 堤坡防护

项目采用0.12m厚混凝土预制块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下游150m范围左、右堤迎水侧堤坡进行防护,自堤脚护至堤顶。采用0.12m厚混凝土预制块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50m范围左、右堤背水侧堤坡进行防护,自堤脚护至堤顶(左堤32.20m、右堤31.80m)。

3. 岸坡防护

项目采用0.12m厚混凝土预制块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50m、下游200m(含过渡段)范围内左、右岸岸坡进行防护,总长700m,底高程为河底22.80m,顶高程平滩地(26.50m),边坡为1:3,底部、顶部分别设C25混凝土镇脚及压顶。

4. 堤防截渗

项目采用多头小直径深层搅拌桩截渗墙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下游150m范围内两岸堤防进行截渗处理,截渗墙设置在堤顶中心线处,桩顶高程为堤顶高程以下0.5m,底高程嵌入相对不透水层1m(高程10.00m),桩长左岸21.7m、右岸21.3m,成墙厚度为0.227m。

5. 近堤桥墩局部防渗处理

对迎水侧302#、307#桥墩承台周边2m范围内进行防渗处理,自下而上依次为复合土工膜、粘性土和0.2m厚混凝土面层,并采用现浇砼封边。对背水侧301#、308#桥墩承台周边2m范围内进行反滤处理,由下到上依次为土工布、0.15m厚中粗砂、0.1m厚瓜子片、0.1m厚碎石垫层和0.3m厚干砌石面层,并采用现浇砼封边。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四、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阜阳市水利局。

五、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阜阳市水利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阜阳市水利局负责。项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涉及资金、土地等由你单位负责落实,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阜阳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阜阳市水利局备案。

六、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妥善维护好堤防、堤顶防汛路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禁污废水排入河道。

七、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负责。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阜阳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阜阳市水利局,阜南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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