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取水许可的请示》(平煤股份八〔2021〕52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405万 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取水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如下:
一、同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八矿采煤区(E113°22′09″~113°30′14″,N33°45′13″~33°47′26″)底板岩溶裂隙水,取水口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八矿采煤区(矿坑排水井坐标分别为东经113°25′22.81″、北纬33°45′25.70″;东经113°25′33.52″、北纬33°45′31.56″),年取水量(即矿坑涌水量)444万m3,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二、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管理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你单位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四、鉴于本项目取水工程已建成,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五、采煤引发地下水超采或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时,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21〕第00130号)自行失效,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抄送:河南省水利厅、平顶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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