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报“临沂市兰山区祊河右岸滨河路改建工程”建设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
一、基本同意临沂市兰山区祊河右岸滨河路改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项目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祊河右岸,共两段,西安路大桥-长春路大桥段和新西外环大桥-兰山区费县交界段,相应祊河右堤桩号分别为10+634~11+387和21+240~24+335。
项目道路设计等级为城市次干道。道路总长3.87km,沿现状堤防背水侧加宽建设道路,其中西安路大桥-长春路大桥段由原23m加宽至28m,新西外环大桥-兰山区费县交界段由原17m加宽至27.5m(21+240~21+575段原堤防不加宽,堤外下穿路基由原16m双侧加宽至23.75m)。项目加宽段道路结构自下而上为3×18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0cm厚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压实度不小于0.95;原路面先铣刨老路面沥青层,再加铺1×18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0cm厚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高程高于原堤顶路面18cm。路面采用集中排水,两侧设10cm高路缘石,并在两侧土路肩上栽植美化树。
项目采用平交加铺转角形式与2处等级公路衔接,并在沿线设置标志、标线、路侧波形梁护栏、中央隔离防护栏、道路标注、防撞桶等交通安全设施和照明设施。
控制点位置为:
西安路桥起点:东经118°17′31.2″,北纬35°8′38.4″
长春路大桥终点:东经118°17′33″,北纬35°9′3.6″
新西外环桥起点:东经118°12′10.8″、北纬35°10′55.2″
兰山区费县交界终点:东经118°10′49.87″,北纬35°12′6.3″
二、基本同意项目在引祊入涑闸工作桥涑河侧新增一幅桥梁,桥面宽18m,长59.31m,简支钢箱梁结构,一跨跨越引祊入涑河道,桥台位于引祊入涑两岸岸墙外侧0.2m处。引祊入涑河道和引祊入涑闸为地方有关部门管理,新增桥应征得其管理单位同意。
三、基本同意项目涵洞接长专项设计方案。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6座排涝涵洞采用Ⅲ级预制管涵进行背水侧接长处理。拆除重建涵洞原八字墙,采用M10浆砌片石护底,河道内出口处设消力池消能,涵洞出口设与管径尺寸相对应的钢筋混凝土拍门。
四、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接长涵管管段之间、新老涵洞连接处以及涵洞与堤防结合部位的防渗处理,上述部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涵洞接长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因项目实施而损坏的防洪工程及设施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防汛指挥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八、堤防工程维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你公司应按原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原则,确定加宽后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完成确权划界后移交河道管理单位管理。
九、你公司(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和交通管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重载车辆上堤,保证堤顶道路完好,避免影响河道堤防的日常管理和防汛抢险等工作。
十、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十一、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二、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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