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艾葛赛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变更取水许可证取水量和法人信息的申请》(凤水务[2021]08号)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4号)等规定,经审核,我委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取水权人法定代表人由张志良变更为吕锋,年取水量由1350万m3变更为2000万m3,与淮委许可〔2016〕12号文批复取水量一致,其他许可事项不变。我委将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你公司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我的证照”栏目进行获取查验,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9]第00052号)自新取水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失效。
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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