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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运河湾半岛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宿迁市运河湾半岛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

一、基本同意宿迁市运河湾半岛生态修复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宿迁闸与宿迁船闸之间下游左岸的运河湾半岛区,相应中运河桩号为0+000~1+150(宿迁闸为0+000),项目建设将改善运河湾半岛及周边环境,与大运河观光带延续、统一,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绿化栽植、园路铺装、人行桥、管理用房拆除重建等,其中人行桥位于宿迁闸下910m处(对应河道桩号0+910)。

1. 绿化栽植。项目区域种植小型灌木、草坪,局部优化植被类型,通过结合地形绿化栽植塑造绿色生态空间。

2. 园路铺装。项目区域内部修建2条道路,一级园路(主园路)为沥青砼道路,宽度3.5m,长度1350m。二级园路为花岗岩道路,宽度2.5m,长度970m。

3. 人行桥。项目新建人行桥1座,桥长170m,桥宽6m,一跨跨越宿迁闸下中运河主泓,桥梁与河道中心线夹角90°。上部结构采用独塔异型斜拉桥,主梁采用35m+135m钢-混凝土组合梁。1号主塔下部结构采用承台+钻孔灌注桩基础组合。2号桥台采用台帽梁+钻孔灌注桩基础组合。0号锚碇采用重力式锚碇,锚碇与承台间设置平衡地梁。1号主塔承台迎水侧前缘与河口距离为3.04m;2号桥台迎水侧前缘与河口距离为4.37m。

4. 管理用房拆除重建。对项目区域内建筑质量较差的民房予以拆除,拆除建筑物约7900m2;拆除重建管理房3处,总面积约3800m2。

项目控制点地理位置为:

半岛上游侧北侧角点:经度118°18'6",纬度33°58'58";

半岛上游侧南侧角点:经度118°18'5",纬度33°58'52";

半岛下游裹头东角点:经度118°18'49",纬度35°58'46"。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三、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四、你局应商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划分项目与闸区管理范围及责任分工,并负责项目运行维护。

五、中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输水通道,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六、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拟建项目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宿迁市水利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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