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千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天长市环高邮湖道路(铜龙河口大桥至小关郁庄段)升级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一、天长市环高邮湖道路(铜龙河口大桥至小关郁庄段)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岸线涉及《安徽省高邮湖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规划批准单位滁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长市环高邮湖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使用大堤岸线保留区的批复》(滁政秘〔2022〕86号),同意项目使用保留区岸线。
二、基本同意天长市环高邮湖道路(铜龙河口大桥至小关郁庄段)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起于天长市铜龙河口交通防汛桥,沿高邮湖大堤向南行进终于X072县道,道路全长10.65km。道路等级为三级公路,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道路路基宽度为11.5m,在现状堤防背水侧拼宽填筑,标准横断面布置采用1m防浪墙+3m绿道+2×3.25m行车道+1m土路肩。道路路面高程12.33m~12.7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洪水位9.33m以下采用粘性土料进行填筑,填筑压实度不小于0.93。路基填方边坡为1:2,护坡道宽1m,边沟采用C25混凝土梯形排水沟。路堤边坡采用植草护坡。项目桩号K10+545.225处明盖板通道进行接长,上部结构替换,迎水侧下部结构利用现状涵洞,拆除背水侧八字墙,涵台顺接现状涵洞,涵洞长度11.75m。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行洪的措施方案。
1. 堤防背水侧导渗
为加强堤防背水侧的排水措施体系,项目在堤防背水侧堤基位置处铺设塑料盲沟,背水坡坡脚修筑一体化膜袋反滤体,充当贴坡反滤。塑料盲沟直径150mm、间距10m。一体化膜袋反滤体设置于坡脚,贴坡布置2组模袋,每组尺寸为72cm×36cm×15cm(不含裙边尺寸),每组3层,每层5cm厚。
2. 沂龙闸、小关闸接长处理
项目将沂龙闸、小关闸闸室加长4m。将现状闸室混凝土涵洞0.5m范围内凿除,预留联结钢筋后再接长,闸室段接长长度4.5m。接长的闸室涵洞维持现状孔口尺寸,宽5.0m,高6.0m,沂龙闸底板高程2.43m,小关闸底板高程2.83m。闸室底板厚度为1m,边墙厚0.9m,闸室顶板厚0.6m,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
对沂龙闸、小关闸上游连接段进行重建。上游渐变段采用钢筋混凝土扶壁式挡墙及平底板护底,连接段采用圆曲线形布置,尾部以直线折向岸坡。设10m长引渠段与现状河道顺接。
3. 排涝泵站改建
(1)丰坝站、南新站、小关站竖井拆除重建
项目对丰坝站、南新站、小关站3座泵站竖井进行拆除重建,重建为带盖板的钢筋混凝土竖井型式,尺寸基本维持现状,加高顶高程至12.33m。丰坝站竖井长3.5m,宽5.5m,深5.5m,竖井底板底面高程为6.83m;南新站竖井长3m,宽5m,深5m,竖井底板底面高程为7.33m;小关站竖井长3.9m,宽3.5m,深6.5m,竖井底板底面高程为4.83m。
(2)丰坝站、南新站出口新建防洪闸
项目对丰坝站、南新站出口新建防洪闸,拆除重建泵站穿堤涵。丰坝站防洪闸孔口尺寸为1.0m×1.2m(宽×高),底板高程8.33m;南新站防洪闸孔口尺寸为1.5m×1.5m(宽×高),底板高程8.33m。
(3)湖滨站老站封堵
对湖滨站老站暗涵进行封堵,拆除现状泵房、竖井,穿堤涵洞封堵采用回填灌浆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暗涵两端头浇筑微膨胀混凝土。
(4)排涝涵闸改建
对三星涵进口挡墙及背水侧管涵进行拆除重建,重建后管涵采用混凝土全断面包管。
(5)排涝涵闸处堤基“加固”处理
对友好涵、丰坝涵、南新涵3座穿堤涵闸,采用钢筋混凝土垫板进行“堤基”加固,垫板宽5m。
四、你公司应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原则,确定项目实施后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完成确权划界后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后移交堤防管理单位。
五、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应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和交通管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重载车辆上堤,保证堤顶道路完好,避免影响堤防的日常管理和防汛抢险等工作。
六、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滁州市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湖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滁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滁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滁州市水利局备案。
八、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湖。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九、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一、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二、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滁州市水利局、天长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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